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市建委质安处”)印发了《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规范本市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014年,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2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条件及标准,竣工验收条件、程序、标准及备案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为本市建筑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提供了指引。
为了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加强行风建设和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相关部门办事效率,市建委质安处印发了《通知》。
2.《通知》的主要内容--规范备案程序,明确监督管理主体
其一,《通知》明确规定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范围及监督管理的主体。天津市各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及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其二,《通知》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为了提高部门办事效率,简化工作流程,与《办法》相比,《通知》删除了阶段验收的规定,直接进入竣工验收程序;同时也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验收证明、标志牌镶嵌申请表;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一式两份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保存、存档。
其三,《通知》对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且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而备案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具体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3.《通知》发布的意义--规范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提高部门办事效率
《通知》的发布对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供了指引,简化了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及程序,大大提高了相关部门的备案效率;同时《通知》也对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作出了停止使用、重新竣工验收的要求,杜绝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投机心理”,防止了腐败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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