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住建部建设工程管理新规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褚鹏程 余文华 | 发布时间: 2018-10-29 | 1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10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一》”)及《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办法二》”,《办法一》及《办法二》以下统称“新规”),分别针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及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调整,现对新规进行解读如下

1. 新规发布的背景-适应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201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并提出了全面精简办事流程的要求。

2018年6月,发改委连续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大幅缩小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必须招标的范围,但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进行修改,甚至在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行政手续办理中仍沿用招标范围缩小前的规定,产生了大量工程虽无需再进行招标但难以办理相关工程行政手续的困境。

为适应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并与发改委的规定保持一致,住建部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2. 新规的主要内容-大幅简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手续

新规从监管范围、行政办理要件、时间要求等方面大幅简化了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手续,具体如下:

其一,将住建部对招标活动监管的范围限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并将必须招标的范围与发改委规定保持一致。新规发布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活动的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即便工程按规定无需进行招标,但只要建设单位组织了招标即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而本次新规一方面删除了原规定对于招标范围的另行规定,从而在中央部门层面保持与发改委规定的招标范围一致,另一方面则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的监管范围限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从而增强了无需招标项目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承包方时的自主权。

其二,降低对建设单位的资金证明要求。新规在招投标阶段不再要求招投标阶段出具资金证明,而在施工许可阶段则将办事要件由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变更为建设单位的承诺书,从而将监管方式由事先监管变更为事后监管。

其三,将招投标阶段监管与施工阶段监管相互独立。此前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服从招投标阶段的监管作为施工许可行政手续办理的前提,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即便认为招投标阶段的行政监管不合理,为办理施工许可也只能服从。而本次新规将施工许可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相互独立,即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通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进行处罚,也不再将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提。

其四,提高了办事效率并简化办事手续。本次新规修改删除了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即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无需进行备案,同时不再将签订监理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提,此外将施工许可的办理时间由15天缩短为7天。

4. 新规实施的影响-建立全新的工程建设监管体制

本次新规的发布落实将彻底改变当前的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管模式,在精简办事流程与提高建设单位自主权的同时,也将对此后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监管与司法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规将招投标阶段监管与施工阶段监管相互独立的改革措施,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前的模式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需等待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阶段报告招投标情况即可进行监管,而本次两阶段相互独立的改革措施,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阶段如何实现监管目的提出了难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需探索并适应新的监管模式。如天津市建委在新规发布同日发布的《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仍将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作为监管重点,此类仍不适应全新监管模式下的情况仍有待于逐步加以改善。

新规降低对建设单位的资金证明要求这一改革措施,固然减少了建设单位的负担,但仍不免与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相悖,此后如何监管建设单位是否满足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要求,金融部门与各金融机构将无法以建设单位的行政手续作为参考,而需自行进行考察。

新规删除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备案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可能将在今后无法适用。而结合此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逐步推广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及缩小招投标范围的政策,前述司法解释中以资质及是否进行招标作为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的依据,今后也将面临适用范围不断缩小的情况,实质上反映了本年度建筑业改革大幅减少了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现状。下一步司法机关如何适应本轮改革也应当列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