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细化落实,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响应国家将政府投资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需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逐年缩小,体现了在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我国行政机关对于投资活动的管理不再着眼于事前审批。而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则体现了发改委逐步将投资项目监管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变化。
我市亦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导向,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了《天津市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于近期发布了《通知》,结合市、区两级发改委作为管理主体的管理权限和目前对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监督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落实。
2. 《通知》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具体落实的办法
《通知》主要从核准项目的监督、备案项目的监督、监管程序和方式、法律责任五方面,阐述了对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及事后建设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天津市的分级分类监管、我市核准项目的监督管理、我市备案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监管程序和方式中的管理权限四项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其一,《通知》首先明确了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第一类,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市级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核准的项目由各区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类,对已经备案的项目,市级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备案的项目由各区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其二,《通知》针对我市已核准的项目,明确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处罚措施三项内容。第一,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第二,要按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如需变更和延期开工,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要求的格式文本明确为《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在线监督,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三,如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未按照核准的内容等进行建设或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等情况,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适应我市关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将、未按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也作为处罚对象之一。
其三,《通知》针对我市已备案的项目,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在线监督方式和内容与核准项目相同。但在备案项目监督中对备案后2年未建设项目的处理、现场核查与监督处罚三方面与核准项目不同。具体如下:第一,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第二,对备案的项目,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第三,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应责令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或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其四,《通知》在监管程序和方式中,对两方面的监管权限明确为天津市的市级发改委。分别是:第一,针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现场核查的情况,市级发改委负责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制定核查工作规范。第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区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此外,市、区两级发改委应依托在线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知》涉及大量我市仍在试点的制度,因此该《通知》的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为2年而非长期有效。
3. 《通知》发布的意义-使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更具备可执行性并引导企业主动接受监管
《通知》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天津市的市、区两级发改委作为监督主体的管理权限和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监督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
对于投资主体而言,《通知》对于监督方法与程序的明确也有利于企业适应政策转变,从而确保投资合规。此外,《通知》也再次明确了国家及我司对于投资监管的态度,即降低事前审批不意味着放松监管,企业投资项目不再仅仅是取得事前审批即可高枕无忧,而需严格按照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信息进行投资建设并积极履行上传项目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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