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1.《细则》发布的背景--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2018年12月30日,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金融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
2.《细则》的主要内容--鼓励资本市场融资
其一,《细则》加大再贷款资金、再贴现资金和常备借贷便利资金支持力度,简化办理流程,缩减审批发放的时间。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
其二,《细则》完善宏观审慎评估制度,严控不合理断贷、抽贷和压贷,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增加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导致的广义信贷增速过快,进一步放宽政策要求,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容忍度提高4个百分点。分期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政府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本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其三,《细则》设立专项基金。设立100亿元专项基金,为结构升级但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化解民营上市企业的股权质押的风险。首期拟定规模为20亿元,通过市场化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金融机构出资、民营企业出资等方式筹集。
其四,《细则》推广新产品,鼓励资本市场融资。实现税务信息与金融机构直连,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大数据查询系统,将税务、司法、社保、水电等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上共享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向金融机构实时推送共享。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引导地方法人主承销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3.《细则》发布的意义--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回归金融工作本源
《细则》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对大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鼓励各机构通过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合规批量化转让不良资产,减轻民营企业引进设备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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