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赵国峰 田秀英 | 发布时间: 2019-04-29 | 2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决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16个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随后试点省市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其一,《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及目标。改革覆盖工程建设(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通知》要求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其二,《意见》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区域评估和告知承诺制。

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相关系统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相关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健全审批配套制度,“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承担改革主体责任,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3.《意见》发布的意义--优化服务简政放权,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系列举措,优化政府服务水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交叉重复、方式不当、分散管理等审批时效低下的症结行为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安全的办事导向,同时也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进程,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政府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