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对《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属纠纷日益凸显
近年来,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已远远超出了城市与其规划的承载能力,买车容易停车难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一大问题。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以下简称“地下车位”)无明确产权证明造成的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为减少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确权矛盾纠纷的产生,保护着地下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印发《意见》明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登记若干问题。
2. 《意见》的内容——明确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的确定依据,规定了地下车位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的一般要求
其一,《意见》明确了地下车位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以及设定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能够明确与地上建筑物的配建比例且能够在在空间上按用途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情况下,配建地下车位应以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为依据进行认定。同时,配建车位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地下车位应与其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对于单建地下车位,则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与其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其二,《意见》规定了申请配建地下车位与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登记的应提交相关规划和竣工及缴税等材料;用于转让的配建地下车位还需提供能够区分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面积以及车位划分的相关材料。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地下车位的所有权登记。
地下车位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已获取地下车位规划和竣工等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对经依法批准,将原有地下空间改建、扩建、改用为地下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供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等材料。
其三,《意见》明确了地下车位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程序。已办理配建地下车位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的相关材料,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其四,《意见》明确了其实施前后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衔接规定。《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满足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已依法办理的地下车位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3. 《意见》发布的意义——明确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权属,避免产权纠纷
《意见》规定了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的原则、内容及程序,为权利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事宜提供了明确指导,同时使我国各地地下车位产权登记规范化、统一化。地下车库产权登记确权,有利于避免地下车位权属纠纷,维护地下车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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