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起草的背景--原《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即将超过有效期限并有待完善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比例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未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位置等内容。
天津市于2009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2014年发布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104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
本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需要提供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对办理移交手续后的交接和公示证明文件报送单位进行微调等。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物业管理用房预留比例、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预留位置、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和使用维修等
其一,明确物业管理用房预留比例及位置。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且设计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图纸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物业管理用房应具备的上下水、供电、供暖设施、墙面顶棚及地面、卫生间、通讯、宽带等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建设。
其二,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其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其四,明确各部门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确保对物业管理用房从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3.《办法》发布的意义--规范物业用房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管理用房未明确的部分,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分工负责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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