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12-30 | 2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1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转换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激发企业活力

自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精神及要求以来,国资委监管的央企各级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已达七成,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已进入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新阶段。随着非公资本的引入,原有主要针对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明显滞后,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讲话精神,转变国资监管方式,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意见》。

2. 《意见》的主要内容--实现四个转向、突出五项职能、优化四个路径、强化四个保障

其一,《意见》指出转变国有资产监管的四个方向,有效避免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第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做到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第二,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更多着眼于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系统谋划和整体调控。第三,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靠公司章程,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推动企业灵活、充分决策。第四,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其二,《意见》突出了国资监管的五项职能,确保重点管住管好。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统筹布局方向,优化资本配置,资本运营必须高度契合国家战略,国资监管与市场运作的相辅相承,聚焦、盘活、发展企业主业,以虚活实、以融促产,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在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前提下,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通过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优化资本收益管理,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务国家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通过健全覆盖监管全部业务领域的出资人监督制度,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其三,《意见》同步调整优化了四种监管途径。实行清单管理,以权力责任清单为基础,厘清职责边界,将不该有的权力拦在清单之外,保证清单内的权力规范运行。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对外部董事的监督管理,更好落实出资人意志。分类授权放权,根据企业发展改革实际及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管,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其四,《意见》强化管资本的四个保障。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系统共识,形成国资监管系统向管资本转变的合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查找当前履职中与管资本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各部门积极沟通,提出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落实改革。完善制度体系,积极参与国资监管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保障法治建设符合管资本的精神及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国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强化服务意识,建设一支适应管资本要求、具备管资本能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国资监管干部队伍。

3. 《意见》发布的意义--放管结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意见》中强调的国资监管要求及举措为国资监管“放管服”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其强调的国资监管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有效缓解了国资监管程序严谨复杂与市场经济自由灵活之间冲突,在国资委统筹混合所有制企业战略发展方向、依法行权的基础上,发挥公司章程的领导作用,保证企业自主经营、股东充分决策,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意见》要求企业生产由规模向质量转换,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有效盘活国有资本,激发企业创新力、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