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9年末,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企业劳动合同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问题如何处理等做出了规定。同日,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保局下发了《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天津市范围内的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以及企业经营问题进行了明确。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
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复工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
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需求,我们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方面相关问题做出如下整理(适用于天津市),本文仅为相关政策介绍,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本所对具体问题的律师意见。如遇与疫情相关的劳动法律问题,请咨询顾问律师。
一、关于疫情所涉期间问题
1.春节假期(1月24日-1月30日)性质?
答: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3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24日、1月28至1月30日4日为休息日。
7天春假假期不可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冲抵。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6条。
2. 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2日)性质?
答:延长的春节假期属于休息日。
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可与年假相冲抵。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7条。
3.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复工前)性质?
答:延迟复工本质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4. 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出于经营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答: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企业不能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
5. 企业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止时间?
答:自企业实际停工日起至劳动合同约定的一个支付周期满之日止。如某公司2020年2月5日停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按月支付,则该公司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及相关裁判案例。
6.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
二、关于工资支付
1. 春节七天假期期间加班如何支付工资?
答:1月25日(初一)、1月26日(初二)、1月27日(初三)为法定节假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月24日、1月28日至30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6条
2.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如何支付工资?
答:安排职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6条。
3. 企业安排职工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在家办公,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延长春节休假期政策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8条。
4. 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3日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此类企业2月3日复工安排工作,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10条。
5.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13条。
6. 企业延迟复工,职工未提供劳动,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11条。
7.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2条。
8.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9. 因政府采取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未能按期返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16条。
10. 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相关政策执行。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19条。
11.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三、关于企业用工管理
1.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
2. 上述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应当予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
3. 劳动合同顺延至延迟复工期满导致职工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因劳动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选择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符合其他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
4. 企业能否以劳动者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87条。
5. 企业能否以疑似的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或故意传播传染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存在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 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1)针对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2)针对非医护人员:员工被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考其他省市相关规定,员工受企业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参考上海市人力咨询和社会保障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人社保障措施细解》
7. 用工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影响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答: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政策执行上相同。对疫情防控隔离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19条。
8. 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5条。
9. 因疫情不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1条。
10. 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11. 企业可否因疫情影响进行裁员?
答:不建议企业盲目进行裁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请注意保留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的通知(邮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签到或微信回复记录、裁员方案并记录职工书面意见;企业在说明情况时,还需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热点劳动问题解答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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