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9年末,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受疫情影响,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对此,国家部委及各省市纷纷紧急出台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全面解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生产运营、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困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共克时艰。本文梳理了国家部委及天津市关于企业扶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各相关企业仔细阅读以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将对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需求,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相关问题做出如下整理(适用于天津市),本文仅为相关政策介绍,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本所对具体问题的律师意见。如遇与疫情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顾问律师。
答:是。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2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4项。
答:以网上办理为原则,当场为例外。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提供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的主动预约服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3、17项。
答: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
答: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
答:内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范围: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以上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1、2、4条。
答:处理:予以退还。
(1)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期限: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3条。
答: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1条。
答:名单确定: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税收支持: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项“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1、2条。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3条。
答: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4条。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5条。
答:(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1、2条。
答:需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2条。
答:(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1、2、3条。
答:可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天津的政策是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5项和《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答。可以。税务机关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6项。
答:不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8项。
答: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8项。
答:能。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4项。
答:(1)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4项。
答:延期申报和税收临时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根据《和平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6条。
答: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3项。
答: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第4条。
答: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第1条。具体细节参考《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11号】
答:(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第1条规定。
答: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第3条。
答: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条。
答: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3条。
答: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条规定。
答: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4条规定。
答:天津市已经建立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的金融快速响应机制,对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和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随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向所属区金融局提出金融服务需求。
根据《关于建立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的金融快速响应机制的通告》第1条规定。
答:按照《和平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在和平区注册纳税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根据《和平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7条规定。
答:项目资金、信贷申请支持。支持将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疫情保障企业名单,积极帮助纳入名单企业争取国家、天津市的各项信贷支持。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5条规定。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新增的专用于防疫生产、采购、科研、运输、医用等贷款,在鼓励商业银行实施贷款利率下浮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1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扩大生产,保障防疫物资市场供应。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1条规定。
答:贷款贴息支持。对疫情影响期间,获得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照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二) 缓解企业信贷压力相关条款规定。
答: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7条。
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均明确租金优惠从2月1日开始执行。
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4条规定“对租用保税区所属国有公寓的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免收3个月租金”。
《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1条规定“对承租区内国有资产经营类企业建设运营的产业园区载体的实体办公或生产类中小企业以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给予2020年2-4月份房租的全额减免”。
答:对租用保税区区域内其他经营用房的“三必需一重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领域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给予6个月租金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涉及民计民生的大型超市、菜市场,单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保税区区域内其他经营用房的其他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给予3个月租金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1条。
答:鼓励其他商务楼宇运营方对实体办公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生态城管委会将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出租企业给予一定专项支持。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1条。
答: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造成企业职工暂时无法入住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公寓的,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损失,已签订公寓入住合同的,免除2月份当月租金。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7条。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给予其2020年2月、3月和4月对经开区主要地方经济贡献的全额补贴。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9条。
答:《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1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10条规定“对于“三必需一重要”领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额的1%给予采购企业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注册企业的,再额外给予该租赁公司补贴0.5%,单家租赁公司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答:《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5条规定“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13条规定“对研发、生产治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金支持。”
答: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3条。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答: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答: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1条。
答: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和《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6条。
答: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9条。
答: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0条。
本解答内容为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国家及天津地区扶持企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撰写而成,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及天津地区扶持企业相关规范,为企业在疫情下的合法复工复产、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利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需说明的是,截至本解答做出之日,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中,而且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故本解答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市,且如后续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权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如您对本解答内容有问题或疑惑,可与我们联系,我们的联系方式为:
名 称: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12号楼C6北-801
联系方式:022-27776086,13920315488,13323376199
网 址:www.risinglawyer.com
附件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