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新冠疫情爆发后,受疫情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对此,国家部委及各省市纷纷紧急出台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全面解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生产运营、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困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共克时艰。
2020年2月14日,本所整理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问答(适用于天津市)》(简称“问答(一)”),问答(一)编制发布后,国家部委及天津市就企业扶持事宜又陆续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现本所整理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问答(二)》(政策发布期限为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6日),谨供各相关企业仔细阅读以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将对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需求,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相关问题做出如下整理(适用于天津市),本文仅为相关政策介绍,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本所对具体问题的律师意见。如遇与疫情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顾问律师。
一、关于税收方面
1. 在疫情防控需要下,国家对纳税申报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相关规定。
2. 天津市就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有何重要规定?
答: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相关规定。
二、关于金融支持方面
1. 国家就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有何金融扶持政策?
答: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1条。
2. 国家就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何金融扶持政策?
答: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1条。
3. 天津市就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有何专属金融扶持政策?
答:天津市商务局联合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针对天津市外贸、商贸企业特点,推出“齐抗疫、稳发展、助企赢”专属金融服务,面向天津市医药制造、生物研发、外贸进出口、商贸物流、生活物资保障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强化支持防疫企业金融需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其中,对于纳入天津市生产防疫名单的企业及天津市商务局提供的重点外贸和商贸物流企业,优先保障信贷规模,可享受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利用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方式帮扶暂困企业渡过难关,对疫情防控重点支持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等授信客户,承诺新发放贷款利率均不高于去年水平。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信贷审批、结算融资、增信支持等方面提供专属绿色通道服务。
根据《市商务局联合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推出“齐抗疫、稳发展、助企赢”专属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三、关于补贴等方面
1. 天津市就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何新的扶持政策?
答:一、支持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所属一线参保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或本市“职业培训包”职业(工种)的线上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课程内容可包含工匠精神或安全等通用职业素养知识。通用职业素养培训时长不超过总课时的20%。
补贴申请。培训完成后,相关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三、支持政策
(一)线上培训补贴: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
(二)以工代训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每名职工每月给予1000元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7号)相关规定。
四、关于社保维岗方面
1. 国家社保新政《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有何核心具体规定?
答: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2. 国家社保新政中社保免缴是五险全部免缴吗?
答:综合衡量企业负担以及国家财政负担,就当前政策而言,本次阶段性减免并非将五险全部减免,当前减免的社保范围仅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继续合规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3. 国家社保新政中社保免缴部分是否包括个人部分?
答:政策中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没有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纳入到减免政策范围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4. 国家社保新政中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只减免企业不减免员工,那么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不受影响。免缴期间,个人缴费不变,说明此政策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不会影响个人养老金权益;参保企业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免缴期内,企业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可以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亦可正常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5. 国家社保新政中如何区分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 天津市人社局就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有何新政策?
答:一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等9种互联网平台,线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避免人群聚集。
二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用人单位全程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报备承诺手续。用人单位通过电话沟通社保经办机构后,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填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后,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反馈报备结果,并进行相关经办操作。
三是确保逾期缴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费期间,职工可以后延办理退休,未来补发养老金,也可以通过“不见面”的方式,按照现有缴费权益预发养老金,补缴后将差额部分补发;职工垫付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补缴后补发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
根据《市人社局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政策》相关规定。
五、其他服务企业措施
1. 支持复工复产方面的“实行告知承诺”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第2条。
2. 在疫情防控期间,延长行政许可期限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第4条规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天津市又做出了细化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1条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1年以内的延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可申请免考换证。
3.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就“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一般企业登记与食品及特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工业产品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特种设备许可等各项行政审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和辅料企业扩大产能,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特事特办”“马上就办”,提供保姆式登记服务。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1条。
4.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服务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作为消毒产品原料及具有消毒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临时许可。开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绿色通道”,采取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对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省级发证产品的取证,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必要时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许可证书通过快递寄送。对提出延续、名称变更等事项申请的,适当延长许可证书有效期至一级响应解除,再次办理许可事项原证书号码保持不变。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2条。
5.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加快新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地有何具体规定?
答:出台应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预案和工作指南,将疫情防控药品、医用防护设备等产品纳入应急注册审批范围,开通快速检测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缩短检验、审评和审批时限。对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和审批的新药,实施早期介入、全程跟踪,大力支持新药生产企业落地生产。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范围,我市具备中医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临床均可备案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更好满足临床需求和患者用药。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7条。
6.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专利资助和费用减缴补贴等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13条规定: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资助。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加快审核速度,通过对专利申请费、年费、实质审查费和复审费的减缴,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支持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恢复生产,对企业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给予补贴。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6条规定:推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质押服务。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优先推荐,加快办理速度。建立专利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缓解资金困难。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7. 天津市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简化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核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本市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实行便利审核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通过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联系电话或工商联络员电话可以取得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疫情结束后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7条。
8. 就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第1条。
9. 交通运输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相关规定。
10. 国家就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有何规定?
答: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规定。
11. 国家就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何规定?
答: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相关规定。
12. 国家就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何规定?
答: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相关规定。
说 明
本解答内容为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国家及天津地区扶持企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撰写而成,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及天津地区扶持企业相关规范,为企业在疫情下的合法复工复产、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利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需说明的是,截至本解答做出之日,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中,而且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故本解答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市,且如后续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权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最后,希望我们律所能够与各顾问企业一起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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