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郑文 刘桂杰 | 发布时间: 2020-05-29 | 319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5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办法》”)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办法》”)。《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规范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内及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现对《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解读如下:

1.  《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发布的背景—国资改革深入推进,投资监管制度有待更新

市国资委曾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对市属企业投资事项进行了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资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也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以往市属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市国资委在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改《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从落实领导关于加强投资监管要求,适应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变化的角度出发,强调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及时了解投资项目动态信息,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2. 《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标准,完善程序,权限下沉,加强监管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境内外投资,但市属企业境内投资与境外投资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国资委此次将市属企业境内投资监管和境外投资监管分别独立编制办法,修改部分规定,使法律法规更贴合实际情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其一,明确市属企业境内及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界定。境内重大投资项目指按相关规定,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且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按相关规定,由市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且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计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其二,强化了项目前期筹划和动态信息报送。市属企业投资前应当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运营或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筛选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市属企业于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加强对涉及落实国家战略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等特别关注项目动态信息跟踪。

其三,适当下放了投资项目决策权。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自主决定其对子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在对境内外投资做出决策时,要明确投资目的和主要目标,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其四,加强了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投资办法》在规范操作程序、动态信息掌握、风险防控以及事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强调根据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家、天津市有关部门批(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应将有关批(核)准文件、备案结果抄报市国资委。指出市属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企业以内;严控境外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境外非主业投资的,应当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展。

其五,明确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国资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建立并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要求市属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发布的意义—加强投资监管,防范投资风险

《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明确重大投资项目的界定,厘清国资监管职权边界,防止责任推诿,提高国资监管、审批效率。明确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从源头杜绝重大风险项目投资,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动态信息报送制度有利于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调整投资状态及决策,但该制度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快建设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办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