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做出了概括性规定。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创新投融资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的需要
自2007年以来,我国对于基础设施REITs在政策层面和市场层面进行了长期、大量地探索,但囿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目前,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的融资平台、商业银行等贷款投资基建,产生了庞大的地方负债,而大多存量资产闲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以往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资金来源途径单一、风险性大,限制了基建的开发,不利于城市发展。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降低政府、企业债务,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通知》。
2. 《通知》的主要内容——严格设立条件,实现REITs效益
其一,确立了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通知》指出推进基础设施REITs要坚持完善政策防控风险、坚持规则先行开展试点、坚持市场原则权益导向,坚持创新规范并举推动归位尽责的基本原则。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其二,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要求。《通知》明确了“三个聚焦”:(一)聚焦重点区域,对于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给予有限支持,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域覆盖广、涉及项目总量大。(二)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行业涉及范围大、涵盖新基建项目。(三)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必须权属清晰,已通过竣工验收,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良好、运营情况良好,因此,可作为试点的项目对于基础资产经营性要求高、达标基建项目较少。
其三,制定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安排。《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的产品结构设计,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同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基础设施REITs试点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核,做好项目遴选工作。此外,中国证监会要负责制定基础设施REITs相关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履职要求、产品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3. 《通知》发布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知》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三个方面对基础设施REITs进行了概括式的规定,指明了基础设施REITs业务开展的基本方向,同时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基金发起人、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各自的工作职责。虽然本次基础设施REITs试点涉及地域范围广,涉及行业广泛,但对于试点项目要求较高,因此达标项目的数量可能比较少,短时间内对基建投融资市场的影响有限,但对基建投融资领域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企业杠杆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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