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深化新三板改革,推进多层资本市场有机联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作为我国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新三板近年来,受市场规模、结构需求多元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融资额下降、交易不灵活等问题,同时,随着优质的挂配公司发展壮大,新三板现行市场融资、交易难以满足其发展要求,多层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不完善,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机制已有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意见》。
2.《意见》的主要内容—规定转板上市主要制度安排,指出监管安排
其一,《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导向,要求顺应市场需求,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自主作出转板决定,自主选择交易所及板块,尊重企业意愿;二是统筹兼顾,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有关机构要做好制度规则衔接工作;三是试点先行,初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各选择一个板块试点,坚持稳起步;四是防控风险,强化底线思维,防范转板过程中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平稳实施。
其二,《意见》规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主要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转入板块的范围和转板上市的条件,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入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二是规定了转板上市的程序,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即可。三是明确了转板上市的保荐规则,转板上市的挂牌公司应按照交易所要求聘任保荐人。四是做出了股份限售安排,计算挂牌公司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精选层已经限售的时间。
其三,《意见》明确了监管安排。一是要求严格转板上市的审核,转板上市的审核程序、申报受理情况、问询过程及审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转板上市的制度衔接问题,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建立转板上市审核沟通机制,确保审核尺度基本一致。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按照各项规定核验并发表意见。四是加强工作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中国证监会对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所审核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同时对于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3.《意见》发布的意义—完善市场结构,发挥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功能
《意见》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要求,为新三板转板上市机制的细化提供了指导。转板上市打通了民营、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为形成上下贯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创造良好基础,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多元的资本市场成长的路径安排,满足企业成长发展各个阶段的需求,充分发挥新三板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作用。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