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出台了《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分类保障的总体要求,改革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的背景—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2020年初,自然资源部就土地计划方式改革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不再采用因素法分配指标,实行指标跟随项目走等改革方向。《通知》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2.《通知》的主要内容—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激励政策,严格监管考核
其一,《通知》明确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总体要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总体要求,在控制土地总量的前提下,跟随项目来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的发展。坚持分类保障,根据项目用地是否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加大存量的盘活力度。
其二,《通知》提出分类保障落实项目用地配置方式。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自然资源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此外,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其三,《通知》提出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全力支持脱贫攻坚三方面激励政策。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其四,《通知》严格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监管考核。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建立监测预警机制,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通知》发布的意义—优化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知》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高效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减少批而不供现象的发生。坚持“增减挂钩”,有利于实现“增量”土地与“存量”土地相平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及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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