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拟修订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1. 《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背景—规范应急资金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2016年2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6〕18号,以下简称“《办法》”),就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据统计,截至2020年8月底,天津市全市共有1307个项目,分5617批次,申请使用应急资金65270.89万元,使235.93万户业主受益,随着房屋应急资金使用量逐年上升,应急资金使用范围界定不清、申请主体缺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保证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2.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完善房屋应急资金管理和申请使用程序
相较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征求意见稿》完善应急资金使用范围。因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屋面、外檐对其是否存在局部损坏,及电梯、排水管道是否属于突发情况无法准确判定,且局部屋面、外檐维修无法彻底解决漏雨等问题,故《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应急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中有关“局部”、“突发”的表述,即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可使用应急资金。
其二,《征求意见稿》落实党组织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应当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履行应急资金使用程序。
其三,《征求意见稿》整合应急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征求意见稿》明确,使用应急资金应按照提出申请、开工确认、组织维修、验收结算的程序进行,且申请人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7日应急的使用情况,且市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针对竣工验收合格逾期办理工程结算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划款手续,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结算划款的,经社区党组织认可后,可以酌情延长结算期限。
其四,《征求意见稿》增加应急资金余额不足时紧急情况的处理。为避免发生电梯突发故障、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危及业主住用安全,但应急资金余额不足的情况,确保业主住用安全,《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生前述情形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动市场监管、消防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党组织共同查勘、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超出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余额部分的维修费用,无需征得业主表决同意,直接从受益业主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中核减。
其五,《征求意见稿》加强应急维修工程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鼓励申请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工程监理,并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审价单位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前述工程招标、监理、审计费用计入应急维修成本。
其六,《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业主对应急资金使用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为降低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信访情况,明确业主对应急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社区党组织反映,同时附相关佐证资料,由社区党组织及时调查处理。经协调处理无异议的,可以拨付结算款项;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相关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 《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意义—完善应急资金管理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征求意见稿》结合天津市以往应急资金使用过程中凸显的矛盾及问题,作出了应对措施,规范了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度、流程,有利于提高应急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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