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朱晏伟 王沁雪 | 发布时间: 2021-07-31 | 5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发布的背景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相关制度及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推动下,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但在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生产组织方式不规范、建设资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刚性不够、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等现象,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治不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提出了治理欠薪问题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先后出台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等制度。

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规范专用账户的设立、监管及撤销,保障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其一,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的专用存款账户。

其二,《办法》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具体程序及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由总包单位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报备案,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多个工程项目的可开立新账户,也可同一账户下分项目管理。专用账户资金仅限转入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且除法律规定事由外,专用账户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严格专用账户撤销条件,工程完工或单位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满足“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决争议及情况+30日公示+承诺书”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不得撤销专用账户。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办法》规定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及管理约束。要求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时,可追加拨付,同时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数额及比例,并通知开户银行。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现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总包单位负总责,推行总包代发制度,明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条件,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禁入项目现场施工。要求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报送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明确总包单位资料保存期限至少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办法》明确为农民工工资卡办理提供了一些便利举措,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并不得强迫农民工重复办卡,金融机构应为农民工办卡提供便利服务。

,《办法》确定了监控监督具体要求。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信息录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实现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其五,《办法》明确各部门主体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同一项目的管辖争议,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 《办法》发布的意义确保农民工工资收支到位完善工程建设过程监管

《办法》通过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撤销、收支、监控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增强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实操性及执行力度,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同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互相交织。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规范施工单位用工方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

《办法》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金融机构应当简化开户办理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专用账户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充分考虑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用工变化、机械化程度等各种因素,对拨付比例基准作出精细化规定,最大程度减少资金闲置。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建议与完善,实现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的归集,为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农民工欠薪情况分析、欠薪处置等提供支持,也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