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解读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1.《意见》发布的背景—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招标投标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服务单位的一种交易方式,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发布,招投标制度不断规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发凸显,更多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的参与到市场交易、竞价程序中,有效减少了内幕交易及腐败等现象。但同时,招标投标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等情况仍在制约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在此背景下,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持续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同时出台《意见》以严格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与责任。
2.《意见》的主要内容—明确主体权责,创新制度机制
其一,《意见》明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实施干预,不得设定法律规定外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程序,不得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人应当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或限制潜在投标人,鼓励公平竞争。禁止招标人实施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的行为。加强评标报告的审查,重点关注评标标准的一致性,加大评标公开力度,畅通异议渠道,积极推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防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严禁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其二,《意见》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加大违法投标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中标率畸高或畸低的投标活动,严格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务处分、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其三,《意见》明确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肃评标纪律,确保评标专家全面履行专家职责,对评标专家存在违反回避情形、影响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禁简单化处理。提高评标质量,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设置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鼓励探索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互联共享,加强评标场所运行管理,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
其四,《意见》规范了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对于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劝阻,不得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将招标代理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其五,《意见》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投诉处理结果同时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提供奖励和保护,在全流程电子化的过程中,实施“互联网+监管”,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加强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信息防伪、溯源、监督管理,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约束。加大监管力度,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加快健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招标投标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向各平台共享信息,同步至信用中国依法公示,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于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
3.《意见》发布的意义——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意见》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压实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责任,推动了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提高了招投标质量及国有资金使用效率,对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