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杨婷婷 | 发布时间: 2024-03-03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解读

2023年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发布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将危险驾驶罪正式纳入我国刑法罪名体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3年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亦对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醉驾入刑以来,我国各地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在依法惩治醉驾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据司法部门表示,近年来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意见》的出台是对2013年意见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回应社会关切的所作的必要举措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其一,《通知》对醉驾立案的标准以及侦察的程序进行细化。《意见》对公安机关在依据酒精浓度决策是否立案时的程序进行了细化,对“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更价明确;规定了对于醉驾人员应予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了办理醉驾案件中,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对司法部门办理醉驾案件在证据的收集上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对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及送检、鉴定过程中的程序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具体来看,《意见》要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且规定了血液鉴定意见的排除的具体情况。

其二,《意见》对醉驾刑事追究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意见》规定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意见》同时指出,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其三,《意见》出台了醉驾快速办理的机制。《意见》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出在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对于符合一定情形下的案件,可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期限,多样化使用法律文书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一体化网上办案、送达卷宗等方式实现线上办理。对于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提供了有效的引导,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四,《意见》提出了综合治理的要求。为落实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意见》分别从普法宣传、协同治理和教育改造等方面对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加强醉驾综合治理提出要求。要求公检法司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同时指出为更好地治理醉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协同其他部门共同开展醉驾预防等工作。另外,针对醉驾再犯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醉驾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意见》发布的意义

《意见》的发布是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意见》提出各司法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治建设体系,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