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2024年5月13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通知》进行解读如下:
1.《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其一,《通知》明确了阶段性土地出让的适用条件为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
关于土地受让人的资格,《通知》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未被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近三年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近三年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其二,《通知》明确了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的工作程序,程序包括前期论证、合同签订、缴纳土地出让款、办理不动产权证。在前期论证阶段,区分局对分期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进行审查。即,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首期布局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才能通过区分局的审查。在合同签订阶段,土地受让人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分期核定用地图、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办理交地手续、分期土地合并等事项。土地受让人取得的首期土地不得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
其三,《通知》强调对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未缴齐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核发全部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时,依法依规及时收回相应的出让土地。土地受让人应对分期开发土地情况如实告知商品房购房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并在商品房销售阶段网签商品房合同时就项目分期土地的合并问题征求购房人意见,取得购房人同意合并的书面意见。
2.《通知》的发布意义
《通知》是对阶段性土地出让政策进一步完善,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高土地市场供应成交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