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陈昊东 姚思雨 | 发布时间: 2026-01-06 | 12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解读

陈昊东  姚思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压实中央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规范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办法》的发布背景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服务国家战略、保障经济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大使命。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市场竞争加剧以及跨境经营拓展,中央企业经营投资活动的复杂性、风险性显著提升,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办法》的出台,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细化落实,也是对近年来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应对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监管挑战的战略举措。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强化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既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又激励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合规干事创业,推动中央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追究核心原则与适用边界

1.坚守五大核心原则:《办法》确立了“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的五大原则,将党的领导贯穿责任追究全过程,既强调严的基调,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现问责与容错的辩证统一。

2.界定适用主体范围:明确适用对象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追责对象覆盖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包括集团及所属子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实现责任追究无死角。

3.划定12类追责情形:全面覆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12个关键领域,明确列举各类违规情形,为实践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二)科学界定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标准

1.资产损失分类与等级:将资产损失划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或有损失,按金额明确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三级划分标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兼顾定量与定性判断。

2.不良后果认定维度:明确不良后果包括经营能力受损、商业信誉受损、重大负面影响、监管指标未达标等四类情形,按影响范围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综合考量违规情节、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

3.损失与后果认定依据:明确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文件、专业机构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为认定依据,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有据可查。

(三)精准划分责任类型与健全容错机制

1.三类责任精准界定: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不同责任类型的认定标准,特别是细化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上级企业对下属子企业违规行为的追责条件。

2.集体决策责任划分:对集体决策导致的违规行为,既追究经营决策机构的集体责任,也追究相关成员的个人责任,避免“集体负责却无人负责”的现象。

3.明确免予追责情形:列举六种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科技研发、战略投资、国企改革中的探索性失误,集体决策中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损失等,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大胆探索、担当作为。

(四)构建多元追责方式与梯度化惩戒体系

1.六大类追责处理方式:涵盖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形成全方位追责闭环。

2.梯度化惩戒标准:根据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等级,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实行差异化处理。例如,重大资产损失对应的直接责任人将被给予免职、降职、终身禁入等处理,同时全额追索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3.从重与从轻减轻情形:明确七种从重处理情形(如屡禁不止、瞒报损失、干扰追责等)和七种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如情节轻微、主动挽回损失、检举他人等),体现“宽严相济”的追责导向。

(五)建立分级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1.国务院国资委职责:负责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资产损失追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追责工作等,重点聚焦中央企业负责人及重大违规事项。

2.中央企业职责:负责制定本企业追责制度、组织开展一般和较大资产损失追责、指导下属子企业追责工作等,形成“国资委监管、集团主导、子企业落实”的分级体系。

3.协同配合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衔接流程,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六)规范高效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1.全流程工作规范:明确责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整改”的完整流程,细化每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时间限制(如初步核实一般3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调查一般6个月完成)。

2.关键程序保障:规定核查调查期间暂停相关责任人薪酬支付、限制离职,明确被处理人的申诉权利和程序,确保追责工作合法合规、程序公正。

3.整改与长效机制建设:要求中央企业在追责后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实现“追责一案、规范一片”。

三、《办法》发布的意义

《办法》的正式施行,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重大完善,标志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其核心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通过明确追责范围、标准和程序,强化“终身问责”理念,有效遏制违规经营投资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守护国有资本安全。

二是激发国企高质量发展动力。既通过严格追责倒逼中央企业完善内控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又通过科学容错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营造“依法合规经营、大胆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是完善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办法》将党的领导、出资人监督、企业内控、纪检监察等有机融合,形成覆盖全面、协同高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服务国家战略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中央企业将进一步压实经营管理责任,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