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的解读
吴心悦 王君岩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是天津市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城市更新行动重大战略部署,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的核心立法成果。作为本市首部专门规范城市更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紧扣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精准回应城市发展痛点。
一、发布背景
当前,天津正面临城镇危旧房屋集中、老旧基础设施老化、低效存量用地闲置、公共服务配套不足等突出问题,传统“大拆大建”模式已难以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市委、市政府将“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列为“十项行动”之一,通过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城市更新“三新”联动,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条例》立足前期政策实践基础,将《天津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3-2027年)》《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破解以往更新工作中规划衔接不畅、资金渠道单一、公众参与不足、主体权责模糊等难题,构建“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制度框架,为全面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核心内容解读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涵盖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板块,构建了“体检先行、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全程监管”的完整制度体系,核心内容可细化为九大关键维度:
(一)界定更新内涵与适用范围,明确基本原则
定义与边界:明确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打破以往更新范围碎片化局限。适用范围覆盖九大核心任务,包括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厂区/城中村更新、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生态系统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及其他法定更新事项,实现城市更新全域覆盖、全要素统筹。
基本原则:确立“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系统观念、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核心准则,突出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的核心目标,为更新工作划定价值导向。
(二)建立全周期城市体检机制,夯实更新基础
闭环管理流程:构建“体检发现问题—更新解决问题—评估实施效果—巩固提升”的全周期工作路径,将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作为编制更新规划、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的法定依据,确保更新工作靶向施策。
分级体检体系:实行市级、区级、片区三级体检联动,市级侧重城市整体建设管理评估,区级聚焦路网管网、低效用地等专项分析,片区级重点排查房屋失修、设施配套不足等民生痛点,形成上下衔接、精准高效的体检格局。
专业保障要求:明确涉及房屋结构安全、消防、燃气等专业性体检事项,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出具调查鉴定意见,确保体检结果科学权威,为后续更新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三)构建三级规划体系,强化刚性约束与衔接
规划层级设计:建立“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三级规划架构,形成“全市统筹、片区聚焦、项目落地”的规划实施链条,确保更新活动有序推进。
编制与修改程序: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确需修改的须履行原批准程序;片区策划方案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由市级部门统筹编制,均需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空间衔接要求:明确更新规划需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其核心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四)明晰多元主体权责,构建协同推进格局
政府分级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领导、重大事项审议及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市级统筹、区级实施、街镇协同”的工作格局。
部门分工协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及项目库管理;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土地政策制定与要素保障;市城市管理、水务、发展改革、商务、文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推进市政设施改造、业态提升、文化传承等专项工作,实现跨部门协同联动。
物业权利人权利义务:明确不动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建造未登记不动产权利人等物业权利人,依法享有开展更新活动的权利,同时需履行配合更新工作的义务;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承担相应更新责任。
(五)规范项目实施流程,保障程序公正高效
项目入库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调整机制,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项目及物业权利人申报的项目,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库管理,作为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
年度计划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项目库为基础,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投资、实施进度等要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预期进度的项目督促整改。
社会资本选择规则:结合滨海新区等区域实践经验,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社会资本选择以招标方式为主,投标报名单位宜为三家及以上;招标公告期满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可依法转为谈判方式,既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又兼顾项目实施效率。
(六)健全市场参与机制,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市场主体激励:明确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全流程,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参与规划设计、投融资、运营管理等工作,畅通参与渠道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多元资金筹措:构建“财政引导、市场为主、金融支持”的资金保障体系,城市更新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专项债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基金、国有企业等参与投资,提供中长期、低成本建设资金。
金融产品支撑:配套编制《基础设施和城市更新产品手册》,梳理33类金融产品模式、适用范围及典型案例,为更新项目对接金融资源提供明确指引,目前全市综合片区类城市更新项目已实现市场化投资建设运营。
(七)强化公众与专家参与,保障民主决策
公众权利保障: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求在规划编制、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专家参与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专家参与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为更新规划编制、项目论证、政策制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升决策科学性。
宣传引导要求: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政策法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宣传典型案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
(八)聚焦民生与发展重点,明确更新核心任务
居住品质提升:重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危旧房屋改造和完整社区建设,补充养老、托育、医疗、停车、充电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空间与业态优化: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和闲置房屋,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业态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
基础设施更新:加强城市道路、供热、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城市路网体系,改善慢行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生态与文化保护: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坚持“保护第一、以用促保”,做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九)完善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确保落地见效
政策支持体系:从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税费等多维度提供政策支持,出台规划土地调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支持完善区域道路交通组织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为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保障。
数字化赋能:强化城市更新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鼓励研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深度融合。
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规划、审批、实施、运营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对项目投资、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到位。
三、发布意义
(一)法治层面:填补制度空白,规范更新秩序
《条例》作为天津市首部城市更新专门法规,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城市更新的内涵、范围、原则、程序和各方权利义务,将前期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措施固化为法律制度,破解了以往更新工作“无法可依、流程不规范、责任不清晰”的困境。通过构建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城市更新从“行政主导”向“法治引领”转变,为各类更新活动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依据,保障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
(二)民生层面:聚焦急难愁盼,提升宜居品质
《条例》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解决群众住房安全、设施配套、环境改善等民生痛点作为核心目标。通过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基础设施更新等重点任务,针对性解决房屋失修、停车难、出行不便、公共服务不足等问题,同时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让城市更新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市民,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发展层面:盘活存量资源,赋能高质量发展
《条例》立足天津城市发展阶段特征,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存量空间资源,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老旧厂区焕新、商业设施升级,为产业焕新和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空间载体。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破解政府单一投入的资金瓶颈,形成“存量盘活—功能提升—产业集聚—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助力天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机制层面:创新参与模式,凝聚共治合力
《条例》打破以往城市更新“政府单打独斗”的模式,构建政府、市场主体、物业权利人、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通过明确社会资本参与路径、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专业支撑”的可持续推进机制,为城市更新注入长效动力,实现城市品质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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