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铭珲 | 发布时间: 2026-03-20 | 1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探望权纠纷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

徐铭珲律师

离婚不仅是夫妻关系的终结,更是家庭结构的重组。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如何在父母分离后依然能够获得来自父母的关爱,是其健康成长的关键探望权制度正是为此而设。然而,当父母双方因情感纠葛、信任缺失或对子女教育理念不同而产生分歧时,探望权的行使便成为新的矛盾爆发点。

笔者在此以从实务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子女探望问题进行具体剖析张某诉袁探望权纠纷案中,父亲张主张将女儿接走留宿两日,而母亲袁某则坚决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干扰孩子稳定的生活节奏,并存在健康隐患。法院最终的判决既未完全支持原告的接走留宿诉求,也未采纳被告的严格限制方案,而是采取了日间探望的频率与时长。这一裁判结果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核心准则——“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案情回溯与争议焦点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2022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孩子(时年5岁)由母亲袁某抚养,父亲可随时探望孩子。后因父亲认为探望时常受母亲跟随干扰,无法实现独立陪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月第二、四周接走孩子共度周末及节假日。母亲袁某则辩称,其从未阻挠探望,但孩子年幼体弱,患有咳嗽变异性哮喘且为过敏体质,父亲有长期吸烟习惯,且女儿作为女性在生活照料上存在不便,接走留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与稳定教育。

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能否探望”,而是“以何种方式探望”。这实质上反映了父母权利与子女权益之间的深层博弈

健康权与生活习惯的冲突:父亲主张的亲情培养权与母亲提出的孩子身体健康、隐私照料之间的矛盾。

教育连续性与亲情培养的冲突:父亲主张的长时间相处与母亲强调的周末既定兴趣课程、稳定睡眠环境之间的矛盾。

父母过往行为与未来信任的冲突:父亲指责母亲全程跟随导致探望变质,母亲则指责父亲后期不闻不问、拖欠抚养费,探望动机不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确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张作为父亲享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而时年5岁的女儿已具备一定的感情交流能力,允许其与父亲相处有助于促进父女感情和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孩子年龄较小、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教育节奏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张每月第一周、第二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上午11时将女儿从袁某住处接走,并于当日20时前送回。

、司法裁判中的“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面对前述冲突,法院并未被双方的情绪化陈述所左右,而是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精神,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作为确定探望方式的唯一标尺。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的考量是多维度的:

1. 子女的年龄与情感需求

法院认为孩子作为5周岁的幼童,已具备了一定的感情交流能力、互动能力允许孩子在一定时间内与父亲相处,既能促进父女感情,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表明法院首先肯定了父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不可或缺性,即便父母离异,孩子依然需要父亲的关爱。这是支持父亲行使探望权的法理与情理基础。

2. 子女的身体健康状况

母亲提出的核心抗辩理由之一是孩子的过敏体质和哮喘病史,以及父亲有长期吸烟习惯。虽然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未直接评价吸烟问题,但从最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显然对此给予了隐性考量。判决未支持父亲提出的将孩子接走留宿请求,而是限定探望时间为上午11时至当日20时。这一时间安排可以规避孩子与吸烟父亲共同处于封闭的夜间睡眠环境,降低了二手烟对幼儿健康的潜在危害,体现了对孩子健康权的优先保护。

3. 子女生活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母亲主张孩子周末有固定课程,频繁更换住宿地点会破坏其生活节奏。法院采纳了稳定性这一考量因素,但并未因此大幅削减探望时间。通过将探望频次定为“每月第一、二、三周周六”,既保证了父亲与孩子见面的高频次,有助于快速建立和巩固父女感情,又通过当日送回的方式,确保了孩子能够回归自己熟悉、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睡眠场所,不影响次日作息维持了亲情培养与生活稳定之间平衡。

4. 回避父母矛盾的负面影响

庭审中,双方互相指责,母亲甚至质疑父亲起诉目的不纯。法院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特别寄语双方,希望他们“放下过去的包袱和成见……不宜激化矛盾给孩子增加思想负担”。这表明法院意识到,父母之间的敌对情绪本身就是对子女最大的伤害。因此,一个清晰、具体、可执行的判决,能够减少双方未来就探望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的可能性,从而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平和的成长氛围。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张某袁某探望权纠纷案是一个典型的探望权纠纷案例,为我们理解和适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提供了样本。

1. “子女最佳利益”是动态的、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在本案中,它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被细化为对子女年龄、健康状况、生活节奏等具体因素的综合考量。法官需要在个案中深入探究当事人的生活细节,做出符合孩子实际情况的裁判。

2. 探望方式的深度思考

法院并未局限于原告接走过夜或被告拒接接走的二元对立,而是拟定“高频次、当日回”的探望方案。这种方案既回应了父亲对亲情交流的渴望,又最大限度地回应了母亲对孩子健康与生活的关切。

3. 启示与展望

探望权纠纷的解决,不应仅止于一纸判决。法院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难以强制亲情的修复。本案判决后,双方仍需面对面的配合与沟通。未来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可进一步引导离异父母学习如何在分离后继续合作养育子女,使他们将关注点从“权利争夺”转向“责任分担”,真正将“子女最佳利益”落到实处。

、结论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享有来自父母双方关爱的权利。在张某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中,法院通过细致入微的考量,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指针,在复杂的家庭矛盾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划出了一片相对宁静的空间。在处理探望权纠纷时,父母的情感需求和权利主张必须让位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让法律的阳光穿透家庭破碎的阴霾,温暖孩子未来的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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