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入强制执行且次债权被冻结的情形下,代位权是否可以成立?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姚思雨 | 发布时间: 2026-03-13 | 13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入强制执行且次债权被冻结的情形下,代位权是否可以成立?

作者:姚思雨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5406号案例,当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入强制执行且次债权被冻结的情形时,需要考虑代位权的判决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以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体现出兼顾代位权人保护与债权平等的法理,该条的第二句规定即是在解决多个债权人以不同的方式主张权利时,如何处理衔接代位权诉讼与其他采取保全、执行的关系问题。这就意味着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应当将代位权的实现与参与分配制度、破产制度予以衔接,以实现代位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平衡保护。

故,存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入强制执行且次债权被冻结的情形下,代位权可以成立,但这不意味着其对次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胜诉判决仅赋予本案债权人在次债权范围内针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在多个债权人均要求次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之间具体如何清偿或分配,则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二句的指引,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