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公安立案后,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吴心悦 | 发布时间: 2026-03-06 | 3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民刑交叉案件:公安立案后,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

吴心悦律师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30. 【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法律修正,现为第153条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2.司法案例

案例2.1 入库案例2023-08-2-103-008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诉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标准

【裁判说理】受案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130条规定精神,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裁判要旨】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分别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案例2.2 (2021)吉7504民再3号,代春波、赵桂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说理】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调解时未能查清案件事实,该案于2020年3月1日作出(2020)吉7504民初10民事调解书时,涉案基本事实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原审却在未查清该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调解,应该对该调解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2020)吉750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案例2.3 (2014)黔七民初字第2097号,陈洪义诉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说理】被告周平虽辩称本案与原告陈洪义涉嫌职务侵占相关联而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司法机关对该案已立案,且周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陈洪义出借给其的借款就是七星关区永星建材厂的资金,故周平的前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4 (2018)粤0605民初1691号,黄劲松、程海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说理】两原告主张其已提起刑事自诉,且已向南海区信访局上访反映涉讼交易国土部门违规办理过户、出证过快,信访部门承诺两个月内答复为由,请求本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经审查,本案为确认之诉,仅对涉讼三份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与被告赖以诚、赖振华是否构成侵占罪、国土部门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是否违规的认定和处理没有必然联系,故本院对两原告请求本院中止本案处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3.结论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并不必须中止审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否分开审理的核心问题。同一事实应当从实施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维度结合案情、在案材料综合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均坚持“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才可以“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