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商事法律之四:法院体系
作者:李东光 赵天一
1. 司法体系概述
哈国司法体系涵盖法院、检察、仲裁与宪法监督,层级分明、功能互补。
法院分三级:区、州及最高法院,另设军事、经济等专门法院,以及独立于国内司法体系的 AIFC 法院。
检察系统为三级,由总检察院及专属机构组成,负责法律监督与刑事起诉;总检察长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
仲裁依《仲裁法》分常设和临时仲裁,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按规则裁决。
宪法规定司法权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独立行使;宪法法院由院长和10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院长由总统任命,10名法官经库鲁尔泰多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司法体系与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调离或免职。但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主持,成员含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等,负责法官任免考核,行政权仍可通过人事权间接影响司法。
2. 法院设置:
哈国法院系统分三级: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及同级法院(如阿拉木图市、阿斯塔纳市、奇姆肯特市法院)、地方市法院和区法院。区(市)法院为一审法院,审理大多数民事案件;地区法院受理区(市)法院判决的上诉;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等特定争端享有初审管辖权,其全体会议对现行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合议庭负责审查已生效判决。
司法改革另设专门区际法院,包括经济法院(法人及个体经营者纠纷)、行政法院(对国家机关和官员决定的申诉)、行政犯罪法院、少年法院和刑事法院。
3. 诉讼程序
诉讼以起诉、立案开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交起诉状并缴纳受理费:财产案件按诉讼标的额计收(自然人1%、法人3%),非财产案件按年度月核算指标的 50% 收取。无争议的债务追索、不动产等十二类法定情形可适用简易命令程序,无需庭审即可作出有执行力的司法命令。一审由基层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三至四个月,跨区刑事法院审理严重犯罪案件须组成合议庭并吸纳陪审员。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未参加庭审者自收到判决书副本起算)向上诉法院上诉,上诉受理费为一审费用的 50%,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终审由最高法院负责,依据《法院法》第十七条可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就法律适用统一性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原则上不重新审理事实。判决生效后义务方未履行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账户等,并可征收执行标的额 10% 的制裁罚金;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 501 条及国际条约办理,法院仅作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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