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的解读
针对公安部消防局出台的《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2014年9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拟定了《天津市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目的在于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其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与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总体要求
《办法》的总体要求分为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总体思路是指全市实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的建设的思路;工作的目的是全面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办法》认为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的全面分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逐步实施。为此,《办法》规定天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审批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再以一定比例抽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作出消防行政审批决定。这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就做到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部分分离。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部分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的操作流程的规定:
首先是申报程序。在《办法》未实施前,建设单位一般将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交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查。《办法》实施后,依据办法规定,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报告书,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审查意见报告书进行审核。该申报程序将技术审查程序前置,这也就做到了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
其次是审查依据和程序,该款是对审查机构对于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和程序规定。审查的对象是新建、扩建、改建(含5000平方米或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的标准是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审查的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最后是技术会商,就是对存在分歧的情况的解决方式。《办法》规定若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存在分歧,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再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技术会商来出具更有权威的意见,从而解决分歧。该款的制定是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结果的复核措施,有助于减少错误审查结果的产生。
三、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与行政审批
消防设计审核申报与行政审批部分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审核申报应提交的材料、公安消防机构的形式审查、公安消防机构的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的范围及比例和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审核申报的材料,因为《办法》将施工图设计审查交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因此,建设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交的材料不仅包括《办法》未实施前应该提交的材料,还增加了审查机构出具天津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报告书。
(2)公安消防机构的形式审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只进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并不对施工图设计的实质性进行审查,以此作出审核意见书。
(3)公安消防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在行政审批前对抽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部分实质性的审查。这是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部分分离,公安消防机构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部分审查,并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发放审查合格书。
(4)随机抽查的范围及比例是对公安消防机构随机抽查部分范围的界定。《办法》将建设工程分为两类,并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市重点工程、火灾高危场所及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抽查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5)《办法》对公安消防机构是否抽查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行政审批的时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未被抽查到的,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批;抽查到的,根据抽查结果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办法》对于行政审批时限的要求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怠于作为的情况。
四、监督管理
《办法》将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面:
首先是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审查机构负责其他建设工程50%的技术审查,是一个非常大的工作,管理部门的合理监管不仅有助于防止审查机构的徇私舞弊,还有助于良性的竞争平台。
其次是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是责任明确到人,有助于有效地做到责任追究到底。
最后是建立工程消防诚信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进行差别化监管,一方面使得监管有侧重,一方面也是合理监管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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