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pro9eccc2d5 | 发布时间: 2014-02-17 | 2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13〕129号)

  为了增强业主对房屋安全使用和养护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对房屋日常维修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合理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本市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本市物业项目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当遵循定期查勘、及时修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原则。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三、检查内容

  (一)共用部位主要包括:承重构件、屋顶、外檐墙面及楼梯间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排水管道、道路、围墙、大门、绿地等。

  四、检查、报送方式

  (一)检查方式

  已建立维修资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在雨季和冬季前,要分别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超前安排、制定方案、及时维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报送方式

  1.物业服务企业报送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全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结果,于每年四季度填写《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运行状况记录表》),并通过“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于当年1130日前报送所在区、县房管局。

  已建立维修资金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应当由房屋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报送《运行状况记录表》。

  2.区县物业办报送方式

  各区县房管局于每年1231日前,通过“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将辖区内项目检查结果汇总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五、落实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报告》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同时通过登陆“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网”,查询和监督年度检查报告的公示情况。

  六、检查监督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责任意识,日常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准确,并建立定期检查、公示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在检查中如发现危及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并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载。同时,应当根据查勘结果,制定合理修缮计划,变被动应急抢修为超前规划维修,科学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房屋功能完备,业主住用安全。

  (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树立房屋维修养护和消费意识,提高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检查结果公示,避免侥幸和麻痹思想,延误维修时机,促进物业保值增值。

  (三)各区、县房管局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做好物业项目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年度检查实际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全程指导、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工作,准确掌握修缮情况,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

  附件: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