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pro9eccc2d5 | 发布时间: 2014-02-17 | 1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科〔2013〕44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 云,联系电话:2330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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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包括:

  (一)墙体材料;

  (二)保温、隔热的成套技术和材料;

  (三)节能门窗、幕墙、建筑遮阳技术和设备;

  (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

  (五)集中空调、通风、制冷、照明、建筑用能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和设备;

  (六)其他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适合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可以入选推广目录:

  (一)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目录或公告中推广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四新”技术公告中推广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禁止目录: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禁止使用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目录或公告中限制、禁止使用的;

  (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公告中限制、禁止使用的。

  第六条 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公布后的下一年度,市墙改节能中心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修订目录。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修订目录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在天津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墙改节能中心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印发<编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14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