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陈媚 | 发布时间: 2015-07-29 | 261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内容包括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分类监管与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三个方面,全文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

 《意见》规定,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涵盖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领域。

2.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包括:第一,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如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等;第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等。

《意见》同时提出如下要求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第一,要求改善融资环境,包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等;第二,要求相关政府部门简政放权,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第三,要求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第四,要求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3. 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问题,《意见》明确划分了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关领域的基本业务规则。其中:

监管责任划分:第一,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第二,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第三,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第四,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基本业务规则:《意见》明确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例如,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等。

4. 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为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意见》还提出了相应制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行业监管,即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同时接受金融监管与电信主管部门监管;第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即凡是从事网络借贷的互联网企业都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第三,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即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各参与方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第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即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