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七个方面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制度进行了完善,现将《意见》的亮点归纳如下:
1. 明确新三板的独立市场地位
《意见》明确了新三板的独立市场地位,明确规定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新三板将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
2. 实施内部分层
《意见》明确规定新三板应针对挂牌公司的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新三板建立分层制度的目的是让企业优胜劣汰,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新三板发生,分层制度建立后,顶层企业将得到新三板最大的政策倾向和扶持力度并受到市场的追捧。
3. 研究推出新三板向创业板转试点
《意见》要求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即随着新三板转板机制的建立及完善,新三板的流动性将增强,未来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选择直接转板至创业板,亦可以选择留在新三板。
4. 完善主办券商制度
主办券商制度是新三板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形成市场化遴选和约束机制的关键。《意见》提出以下三种完善主办券商制度的措施:第一,鼓励证券公司加大投入、完善管理,包括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新三板相关业务而不受同业竞争限制等;第二,明确主办券商在推荐环节、持续督导环节、交易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引导主办券商切实转换理念,创新完善业务链条;第三,完善主办券商监管,建立健全主办券商激励约束机制。
5. 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意见》明确要求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公募基金投资挂牌证券。公募基金作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在做好公允估值、流动性风险控制和投资人利益保护等相关机制安排的基础上,将投资范围扩大到新三板挂牌股票,将有利于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活跃、价格平稳,解决目前新三板存在的流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