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颖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6-06-03 | 282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第三次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缘何修订?《办法修订后与此前有何不同?《办法》如何实现具体实施?针对以上问题,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修订背景-现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模式无法适应建设用地需求

1999年2月24日,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办法》;此后,为适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所提出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土地招拍挂制度推进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等要求,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提出的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要求,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十二五”期间国土资源系统通过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处理闲置土地两方面措施,实现了全国新增建设用地3925万亩的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的介绍,每年六七百万亩左右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现行土地管理计划存在对工矿用地不够重视、土地管理计划编制滞后等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并适应《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盘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的要求,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2. 《办法》的修订要点-调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模式

本次《办法》的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

其一,加强对原有建设用地的清理与管理。《办法》就此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并列为基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其二,进一步深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原则性要求。在保留原有保护耕地、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等原则的同时,将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列为新的原则,同时将保护耕地这一原则从耕地保有量的保证深化为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

其三,对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单位进行调整。本次修订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联合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单位,同时将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分解从“可以”变更为“应当”,从纵向(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各级别部门)与横向(国土资源与其他部门的配合)两方面增加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单位。

其四,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灵活性。本次修订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年度从一年变更为三年,每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根据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部门及发改委提出的未来三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总规模进行编制,同时每一年度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将允许在三年内结转使用,此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区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度的50%预先安排使用,大为加强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灵活性。

3. 《办法》的直接影响-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整

《办法》的落地实施直接影响到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通过,随即《人民日报》即于2015年5月12日发布了《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要求自2016年起土地计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控制,实行3年滚动编制、分年度下达,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同时下达。

《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提出了按下达各省区市用地计划总量的5%单列农民住房用地及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600亩的措施,从而将《办法》提出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与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落到实处。

本次《办法》的修订将在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灵活性的同时逐步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控制,我国下一阶段的土地供应政策将实现从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转为盘活存量用地、从扩大用地规模转为提高用地质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