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6-11-23 | 1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区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对原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201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级有关部门、宣传系统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申报,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区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项目实施,负责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宣传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天津市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奖励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项目补助主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及租赁、技术引进开发、能源费、材料费等支出。

(二)贷款贴息主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类项目申报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项目奖励主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单位已完成的,在开发新型文化资源、培育文化品牌、扩大文化市场规模、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及示范基地升级发展、促进文化“走出去”等方面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对区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并落实分年度资金投入和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除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为项目投入。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应围绕项目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并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予以单独列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分配及拨付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集体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集体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宣传部提出的分配建议方案,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组织获资助项目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和专家评审建议,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将修改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自筹资金等其他来源资金投入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根据市委宣传部提交的请款申请,市和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

(一)项目补助资金,先行拨付补助总额的6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补助总额的40%。

(二)贷款贴息和奖励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书有关约定办理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六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市委宣传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要求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依照《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党宣通〔2016〕20号)等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宣传系统有关单位、各区宣传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天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