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东丽区、静海区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6号)关于文化贸易、技术贸易和健康服务的工作任务要求,对东疆保税港区服务贸易文化贸易领域集聚区、东丽区服务贸易技术贸易领域集聚区和静海区服务贸易健康服务领域集聚区进行支持,现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方式
根据2016年支持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采用因素法分配60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发展。依据2016年9月20日市商务委下发《关于报送各区服务贸易重点领域集聚区基本情况的通知》后,东丽区、静海区和东疆保税港区报送的服务贸易技术贸易领域、健康服务领域和文化贸易领域集聚区基本情况表,对报送的三个服务贸易领域集聚区进行评定(评分标准见附件二),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补助。
二、财政资金支持内容
(一)提升服务功能和完善公益性技术设施建设。是指为服务贸易集聚区内服贸企业和公共服务性机构提供服务所涉及的数据储存、信息传输、电力保障、数据库管理等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二)优化发展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活动。是指为营造区域良好产业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所涉及的业务培训、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
(三)开展区域特色招商活动。是指为推动文化贸易、技术贸易和健康服务等服务贸易集聚区建设,吸引知名服务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入驻所开展的招商推介等大型活动,以及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的境外展会参展费用(包括场地费、展位费、特装费、设备租赁费、翻译费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升集聚区专业化能力。各单位要围绕集聚区产业结构特点,走专业化集聚区的发展路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完善集聚区配套建设、优化产业环境,构建集聚区产业生态体系,提升集聚区的核心竞争力。
(二)严格资金管理。分配下达的资金必须用于各区报送的集聚区和集聚区内的服贸企业。各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专门的资金台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合理分配资金使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因把关不严出现挪用、浪费和套取国家资金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统筹计划。各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和资金规模,结合区域实际,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于16年11月10日前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规范使用程序。服务贸易重点区域建设资金使用要依据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结项后要填报《绩效评价自评表》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的工作总结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使用效果及专项资金使用明细等。
附件:1.天津市支持服务贸易建设资金分配计划
2.评分标准
3.资金绩效评价自评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郭铁如;联系电话:58665635;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纪房余;联系电话:2320562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支持服务贸易建设资金分配计划
单位 |
评分 |
分配额(万元) |
|||||
区域规划 |
区域企业情况 |
对外交流 |
发展远景 |
配套建设 |
得分 |
||
东丽区 |
30 |
20 |
15 |
0 |
0 |
65 |
100 |
静海区 |
30 |
10 |
15 |
15 |
0 |
70 |
200 |
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 |
30 |
20 |
20 |
0 |
15 |
85 |
300 |
附件2
评分标准
一、区域规划情况
规划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米(15分),规划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米(15分)。
二、区域企业情况
15年相关领域(文化贸易、技术贸易或健康服务)服贸企业进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10分)。
境外总部落户企业数(包括洽谈中)1家及以上。(10分)。
三、对外交流
16年至今集聚区与外方签订服贸框架合作协议数1个及以上 (5分)。
集聚区境内外宣传情况(召开推介会或举办相关宣传活动)(15分)。
四、发展远景
集聚区未来3—5年发展规划(有文件名、文件号)。(15分)
五、配套建设
有相关领域的进出口管理系统。(15分)
综合评分:满分100分,如有得分相同者,则依据2015相关领域服贸进出口额进行评定。
附件3
资金绩效评价自评表
填报单位(盖章)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
预算安排金额(万元) |
|
支出金额(万元) |
|
|
资金结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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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管理情况 |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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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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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及完工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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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自我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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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主管预算部门审核 |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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