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试点改革有关方案的公示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8-06-26 | 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重要要求,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规定,现就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试点改革有关方案公示如下:

一、经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拟选择本市22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名单见附件。2018年及以后经教育和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批准新举办的民办学校也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

二、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选择逸阳梅江湾国际学校、模范小学、益中学校、耀华嘉诚国际中学试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现行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可上下浮动,上浮金额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下浮不限。

三、未纳入试点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仍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中,民办高校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及作价办法具体制定各专业学费标准,并于公布招生简章前向社会公示,不需向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审核。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所收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强制收取。

五、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上述内容的公示时间为2018611日至620日,如有意见,可于公示期间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反映,电子邮箱:tjfgw-sfc@tjdpc.gov.cn,电话:23142228

2018611

附件:

天津市试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名单.docx

http://fzgg.tj.gov.cn/dtzx/tzgg/201806/P02018061262247370607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