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解读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1031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新修订的《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 《办法》起草的背景--职能部门调整,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待完善

20142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本市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做出了规定,并明确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加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调整,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2.《办法》的主要内容--变更主管职能部门、取消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应进场交易的限制、扩大了可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等

其一,因天津市机构改革,《办法》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主管部门变更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法》对《原办法》在章节、体例上进行了修订。《办法》删去了《原办法》中机构和职能、土地整理储备两章,前述删除部分内容已在《天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控制与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分别作出了规定;《办法》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内容作为第四章,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的交易方式、拟出让土地基本条件、出让方案制定主体、出让程序以及出让后对土地使用条件修改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取消了《原办法》中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应进场交易的限制

其二,《办法》删除了标的地价的确定方式,规定了基准地价按照商服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土地用途确定,明确了要完善公共管理、服务等用地价格体系。同时,对地价评估及出让金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在延续土地出让价格评估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要求土地价格评估机构需经工商登记并通过“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后方能从事评估作业;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成本应包含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和土地评估费,协议出让土地评估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补缴地价款的计算方法,统一规定补缴地价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三,《办法》扩大了可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范围,取消了《原办法》中划拨用地范围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限制;部分取消了国有建设用地最长租赁期的限制,仅规定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基准地价尚未覆盖区域及尚未涵盖的土地用途,年租金标准按照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1.5%确定;取消了土地使用权人在欠缴土地租金及违约金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对可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办理手续;新增以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新建项目用地的,其审批程序参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3. 《办法》发布的意义--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办法》对《原办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重新编排,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变化调整了国有建设有偿使用工作的开展主体,取消了对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及使用权交易的部分限制,有利于盘活和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对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