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9-11-29 | 2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118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印发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鼓励投资等问题。

1. 《办法》颁布背景--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

20181231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简称“《意见》”)),为落实《意见》要求并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发布了本《办法》。

2. 《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及项目实施等问题

其一,明确了《办法》所述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范围,确立了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首先,明确了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其次,确立了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工作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投资配套建设,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用地代征制度,明确落实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的责任主体。

其二,在项目管理层面,《办法》明确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程序和征地拆迁费用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根据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等级分别开展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新增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或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其三,在项目实施层面,《办法》明确了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和其配套建设实施主体,以及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拨付、竣工决算、接收管养、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内容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为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项目可以由实施单位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配套建设的单位可以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此外,《办法》明确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住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

其四,明确了历史遗留项目的衔接问题。201812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1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原渠道组织实施,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要在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

3. 《办法》出台的意义--有利于土地资源整理的顺利进行,减少了历史遗留问题对后续开展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阻碍

《办法》明确了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拨付、竣工决算、接收管养、绩效评价、项目监管等内容,捋顺了项目实施程序,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控,有利于土地资源整理的顺利进行,减少了历史遗留问题对后续开展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