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26-07-27 | 1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自律规则体系,优化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修订说明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及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年7月23日

附件 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与服务,促进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协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遵守协会自 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二)从事基金相关业务,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 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 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检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不存 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机构应当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二)经依法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一)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十亿元,受中国 证监会监管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类金融机构)。

(二)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五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或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亿元。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联席会员: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为基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一)在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规模不足十亿元的从事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

(二)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三千万元,或备案的 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一千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 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二)经副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接受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或地方政府金融监督管 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或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四十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其他币种),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

(四)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五)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二条 机构应当根据从事的基金业务,选择对应的会员类别申请入会。

机构同时符合多种会员类别条件的,应当以普通会员、联 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为次序,依次选择对应会员类别申 请入会。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对会员会籍进行动态管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入会、变更会员类型和终止会员资格结果由办公会决定,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协会网站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机构

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入会。已经成为会员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入会申请的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协会办事机构提请办公会审议。经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协会办事机构退回申请机构的申请,要求限期内补正或不予入会。

对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机构,协会办事机构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会员设会员机构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仅从事基金业务的,会员机构代表应当为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或履行类似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除基金业务之外还从事其他业务的,会员机构代表应当为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基金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会员从事多种基金业务的,除会员机构代表以外,可以为 每种业务指定一名业务代表,参加协会活动,履行有关职责。会员更换会员机构代表,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分立机构友好协商,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分立机构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会员资格终止,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一年,可以申请变更成为普通会员。

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模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为观察会员。

因从事的基金业务发生变更导致会员类型不符合本办法相 关规定的会员,应按照当前从事的基金业务重新申请变更会员类型;不能直接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协会。

协会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的审核。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根据本办法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退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及从事 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业务处于存续期的除外;

(二)注销工商、社团登记,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或依法依规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 的任何活动;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会员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动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协会催告限期内补交,逾期仍未补交且无正当理由的,协会根据本办法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 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并获得协 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服从协会的自律管理;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基金行业诚信建设和文化建设;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规参与行业建设和协会治理;

(三)优先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建立会员问题反馈专属通道,回应会员关切,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 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环境;

(四)支持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共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五)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服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专业能力;

(六)加强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水平评价测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专属面授培训及远程培训课程;

(七)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和分析、行业宣传、会员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九)优先组织会员参加基金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推动会员提升数字化水平,指导会员加强科技创新 应用,强化会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二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系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因欠交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的机构,重新申请入会时,应补交以往年度欠交会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发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与协会的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利用会员资格为自身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宣传,未经允许冒用协会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

(二)恶意竞争、诋毁其他会员机构、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文化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行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为基金行业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协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条 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办公会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协会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的原则,并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 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协会相关职务;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 2012 年 6 月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5 年会员大会、2016 年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2021 年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三次修订,对规范协会会员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适应当前行业发展形势和协会自身建设需要,有必要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加强会员服务,优化会员管理。

一、修订背景

一是体现协会新阶段工作职责。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顺应行业发展形势、落实监管要求,协会围绕“服务、自律、桥梁、创新”宗旨,在《章程》修订过程中对协会工作职责进行了再充实、再完善。需要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保障协会切实履行

《章程》赋予的会员管理和服务职责,强化协会在推动行业高质 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

二是适应当前行业发展新形势。不同于前两次换届时会员数 量增幅明显的情况,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来,协会会员数量从4,601 家增长至 4,753 家,稳中有升。主要原因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协会会员主要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力度不断加强,数量新增放缓,质量不断优化。协会自律管理下的市场机构发展形势和结构在新阶段中呈现出新特点。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优化会员管理体系,回应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是立足协会自身发展新要求。建设中国一流行业协会的目标对协会自律管理、会员服务及内部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充实会员服务机制,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有效夯实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基础,提高协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修订的思路与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 34 条,分为总则、会员类型与条件、会籍管理、会员权利义务与服务、奖励与惩戒、附则共 6 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衔接《章程》修订内容进行调整

《章程》修订中按要求增加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等表述,明确了行政领导等内容。《办法》 作为《章程》的补充和细化,在会员管理中必然遵守《章程》相关规定。根据《章程》修订情况进一步完善《办法》中相关表述。此外,根据《章程》修订,调整了《办法》中会员管理决策机构名称和办事机构名称。

(二)优化成为普通会员的路径

在现行协会会员分类基础上,维持原规模条件不变的同时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普通会员之前必须成为观察会员满一年 的观察期限制,满足条件的优秀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直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同时,保留观察会员变更成为普通会员的途径,观察会员满足条件,可申请变更会员类型成为普通会员。

(三)降低观察会员申请条件

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成为观察会员的条件。将原私募证券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私募股权规模不低于一亿元的要求,统一调整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规模不低于 3,000 万元,保留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 万元可申请会员的条件。

(四)完善会员合规要求

根据《章程》规定,明确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当从事基金相 关业务,且进一步明确细化合规要求,将原“最近三年不存在严 重违法违规情形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修订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五)强化会员服务,优化工作机制

落实服务型协会建设要求,强化协会会员服务职能,根据《章程》修订和协会工作实际,在《办法》中新增会员权利义务、会员服务相应条款,列明会员服务相关内容。同时,对入会申请、会员类型变更、会员资格终止等内容,根据《章程》修订和协会工作实际进行优化完善,进一步明确办理标准和特殊情形,更加便利行业。


附件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理事会审批,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协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会费分为人民币2万元、10 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档。

入会当年按照最低档交纳。

第五条 普通会员、联席会员会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一)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为 2 万元;

(二)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为 10 万元;

(三)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会费金额为 20 万元;

(四)上一年度基金相关业务收入 2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会费金额为 60 万元。

第六条 观察会员会费金额为 2 万元。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七条 为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协会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减免政策,结合自身收支情况、会员机构经营状况及会员减免申请情况,可以减免部分会员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具体减免方案由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因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交费困难的个别会员机构的减免申请,由办公会决定,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主动申请退会的机构,应在退会前补交以往年度欠交会费。会员资格已终止的机构,重新申请入会,应在申请之前补交以往年度欠交会费。

第九条 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基金行业诚信建设和文化建设;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规参与行业建设和协会治理;

(三)优先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建立会员问题反馈专属通道,回应会员关切,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营造有利于会员发展的环境;

(四)支持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共同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五)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服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提升专业能力;

(六)加强基金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水平评价测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专属面授培训及远程培训课程;

(七)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和分析、行业宣传、会员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九)组织会员参加基金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推动会员提升数字化水平,指导会员加强科技创新应用,强化会员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十条 协会可以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机构予以提醒;

(二)逾期六个月(含)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予以警示;

(三)逾期一年(含)以上的,协会对其进行约谈并在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时关注其财务情况;

(四)逾期两年(含)以上的,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说明

为适应协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会费收缴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自实施以来,为规范协会会费收缴、保障协会运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费收缴行为,完善会费减免、会员退会、重新入会环节的会费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会员服务内容,保障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协会规范运营,结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协会《章程》规定,协会对《办法》进行修订,以形成更完善的会费管理规则体系。

二、修订的思路与内容

本次修订未对原有会费档次(人民币 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60 万元)及普通会员、联席会员的分档标准等核心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仅新增 1 条内容,优化3条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会费减免的政策导向性。明确会费减免应当符合

“为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增加“会员减免申请情况”作为实施减免方案的考虑因素,进一步体现会费减免的政策导向性和会员参与度。同时,将原“会长办公会”统一调整为“办公会”,使表述与协会最新《章程》保持一致。

二是补充会费补交相关规定。明确主动申请退会的机构,需 在退会前补交以往年度欠交会费;会员资格终止后重新申请入会的机构,需在申请前补交以往年度欠交会费。本条款的制定,旨 在强化会员的缴费义务,保障协会会费收缴的完整性,避免因会员退会、重新入会环节的缴费漏洞造成协会资产损失,同时体现会费缴纳作为会员行使权利前提的基本原则,维护全体会员的公平性。

三是进一步增加会员服务相关内容。在原第八条基础上,结 合协会近年来履职实践,将会员服务内容扩充至十一项,与最新

《章程》保持一致。新增内容涵盖行业诚信建设、人才发展战略、行业数据发布、国际交流合作、信息化建设等,更加全面、具体地反映了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实际服务。

四是增强收缴管理的实操性和约束性。对逾期缴费的跟进管 理进行文字调整,增强实操性和约束力。明确逾期一年以上的会员在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时需关注其财务情况;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协会终止其会员资格,并记录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