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活存量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规划
土地及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
(2026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支持存量资产盘活利用,解决拟盘活项目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关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等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或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认定的存量资产中,2024年7月22日前各类已建设的商业、办公、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等存量建筑,经属地区政府论证可盘活利用需予以保留的,可按本意见完善规划、土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审批部门意见。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利用存量建筑进行盘活利用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或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牵头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提出建筑物保留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委托实施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2.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保留建筑物实测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论证报告、地块安全利用等相关材料;
4.盘活利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盘活利用方向、拟保留的存量建筑使用用途、产业业态需求分析等内容;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建筑物保留论证
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林业、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城市管理、投资促进、商务、工信、生态环境、应急、水务、国动等单位及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综合论证,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对项目提出意见,重点包括:
1.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标准、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方面提出意见;
2.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商务、工信等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可行性、建筑物保留必要性、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意见;
3.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的建筑结构安全、建筑消防设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方面提出意见;
4.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的环保要求方面提出意见;
5.区应急部门负责依据建筑物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论证报告对监管范围内的拟盘活利用项目提出意见;拟盘活利用项目的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的周边环境安全等方面提出意见;
6.区水务部门负责对蓄滞洪区内拟盘活利用项目的相关管控要求提出意见;
7.区国动部门负责对拟盘活利用项目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提出意见;项目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负责协调军事机关的有关意见征询工作;
8.区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拟盘活利用项目准入要求提出意见;
9.因项目所属行业或所在区位的特殊性,还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10.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意见。
论证通过的,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报请区政府出具建筑物予以保留的论证意见后(需纳入规划的应在论证意见中明确将来结合地区规划编制、修编或修改,将论证通过的项目综合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项目单位出具保留意见函(参照附件1),保留意见函中须明确保留的建筑物、建筑面积、用途,并附保留建筑物平面图。
各区可根据需要,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0号)要求一并开展论证。
(三)违法处罚
区政府出具保留论证意见后,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分类实施行政处罚。
1.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完成规划验收的: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区政府保留论证意见,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对按期改正的,可不予罚款;对涉及罚款的,按违法建设部分的工程造价实施处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对按期拆除违法建设部分的,可不予罚款。
(2)已作出拆除处罚的,根据区政府出具的保留论证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的有关要求,属于拆除会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不能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情形,可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根据区政府保留论证意见,属于国家和政府决策付诸实施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先行投入使用的项目,对未验先用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其他情形:区规划资源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明确的违法建设处罚主体)发移交函或对区有关执法部门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配合核查规划许可证核发情况。区有关执法部门可参照上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完成规划验收的”违法建设行为处置方式实施处罚。
2.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罚
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区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不予罚款,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区政府保留论证意见,按符合规划没收建筑物;已作出没收处罚的,继续推动落实处罚;已作出拆除处罚的,根据区政府出具的保留论证意见,依法予以处置。
3.处罚的落实
处罚内容涉及罚款的,违法当事人须足额缴纳罚款;处罚内容涉及退还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应出具接收土地证明;处罚内容涉及没收的,区政府应确定接收部门并明确建筑物是否可继续使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明确安全使用责任;处罚内容不涉及没收的,区政府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使用监管责任。
(四)办理用地手续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期经论证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需完成规划调整程序)但用地手续不齐全的存量建筑,可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区政府保留论证意见可代替立项文件;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缴纳出让价款;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可采取批准使用方式;符合集体土地入市条件的,可按照入市政策完善手续并缴纳出让价款。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且符合规划用途的,可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有合法用地手续需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应签订出让(补充)合同并缴纳出让价款。
(五)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按上述程序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存量建筑,根据区政府保留意见,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函(参照附件2),规划核实意见函代替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历史审批项目按当时规定需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按照本意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可以规划核实意见函代替。
不涉及办理用地手续和增加经营性建筑面积的,根据建筑物保留论证意见,区规划资源部门可直接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函。
(六)办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建设工程能够补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按要求补办,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对于建成时间较早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关于XX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意见函》(参照附件3),可做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历史遗留项目可结合历史情况在确保不增加当事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该条款内容使用。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
项目单位可凭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意见函、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意见函)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八)其他情形
1.存在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主体不一致和建设主体灭失等问题的,可参照《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意见》(津规资登记发〔2022〕126号)相关问题解决意见处理;涉及需论证的,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在保留论证阶段统筹开展。
2.跨区历史遗留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参照上述流程,按“一事一议”原则妥善处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加强对盘活利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项目准入审查,严禁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对按照本意见完善手续的盘活利用项目要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评估后续盘活利用情况,同时,每半年向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专班办公室和市规划资源局反馈本意见应用情况。
(二)各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决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对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置。
(三)2024年7月22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各区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不得按照本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要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滨海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盘活存量工作的牵头单位。
附件:1.关于XX项目的保留意见函(参考文本)
2.关于XX项目的规划核实意见函(参考文本)
3.关于XX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意见函(参考文本)
附件1
关于XX项目的保留意见函
(参考文本)
XX项目单位:
依据《XXX》,你单位申请的XX项目坐落于XX,土地面积XX平方米(已取得用地手续的可不再表述),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XX(对应现国家用地用海用途分类二级类),拟保留用于XX(建筑使用功能)。经综合论证,该项目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管控要求,同意其予以保留并盘活利用。此函仅用于完善后续相关手续,有效期两年。
附件:1.保留建筑物总平面图(图上盖部门公章)
2.XXX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3.XXX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XX区盘活存量工作牵头单位(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关于XX项目的规划核实意见函
(参考文本)
XX项目单位:
依据《XXX》,XX项目已由区政府出具保留论证意见,该项目坐落于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土地用途为XX(对应现国家用地用海用途分类二级类),房屋用途XX。经审核,我局对现状保留无意见,保留建筑物总平面图详见附件。此函仅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件,有效期6个月。其他有关建设、消防、人防、城市配套、水利、绿化、地震、气象、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合理用能、安全生产等专业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落实。
附件:保留建筑物总平面图(图上盖部门公章)
XX区规划资源部门(公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关于XX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意见函
(参考文本)
XXXXX单位:
依据《XXX》,XX项目已由区政府出具保留论证意见,该项目坐落于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土地用途为XX(对应现国家用地用海用途分类二级类),房屋用途XX。该项目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我委无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根据《关于XX项目的保留意见函》该项目满足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此意见仅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要件,其他有关规划、人防、城市配套、水利、绿化、地震、气象、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环境保护、社会稳定、合理用能、安全生产等专业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落实。
附件:《关于XX项目的保留意见函》
XX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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