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 | 作者:惠希芳 程帆 | 发布时间: 2017-03-30 | 1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的解读

2017年3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1. 《意见》发布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社会投资领域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要克服和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提出了明确任务与要求。

2. 《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意见》从社会领域投资角度切入,通过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丰富社会领域各类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提高供给对需求的适应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第二,体现“放管服”三管齐下。鉴于社会领域的特殊性,《意见》第一节提出“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坚持稳中求进,通过出台各类指引、规范、实施细则等,梳理明确各领域审批和准入条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提出“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致力于通过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全行业综合监管和评价机制,推动信用奖惩联动等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突出问题导向提出具体措施。《意见》针对社会领域存在的放宽准入和精简审批不彻底不配套、融资渠道窄、抵押贷款难、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逐条梳理提出解决措施。这些措施既有对已有政策的细化落实,也有新突破。例如,土地税费政策主要是以细化落实为主,而扩大投融资方面,出台专项债发行指引、鼓励各地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为行业增信等,都是新的实的举措。

第四,强调中央地方纵横联动抓落实。《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既涉及社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涉及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性部门,既有省级人民政府为主推动落实的事项,也有需要中央地方共同配合完成的任务。为推动措施及时落地,《意见》结合各项措施内容特点,逐项明确了分工安排,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3. 意见发布的意义

该《意见》通过放宽行业准入,扩大投融资渠道,落实土地税费政策等措施,可以激发民间投资进入社会领域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对冲未来房地产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放缓,对稳定投资增长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