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民法总则》解读如下:
1. 《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由于此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并相继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前述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编纂民法典以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通过网上公开、印发各部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界意见,最终报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民法总则》。
2. 《民法总则》的内容亮点-民法体系的建立与重点内容的突破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并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因此《民法总则》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在就某些具体内容进行规定的同时还肩负着建立民法体系的重任。
《民法总则》对于民法体系的建立体现在其立法体例上。其主要分为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十一章。其中法人一章对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分类将直接影响我国后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如何编入统一的民法典;而民事权利中关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划分并将财产权利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投资性权利也有利于《婚姻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在民法典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民法总则》对于具体规定的突破散布在其各条规定中,重点表现在以下几点:(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整到8岁;(2)监护人的范围突破近亲属的限制并对成年人自行选择监护人进行了规定;(3)明确法人终止的时间节点为注销登记;(4)对意思表示增加公告表示及默示两种方式;(5)明确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6)将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7)增加工作人员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职务代理规定并明确组织对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8)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9)将诉讼时效自两年增加到三年;(10)明确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3. 《民法总则》发布实施的意义-推进民法典的编撰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统领性文件,基本上确立了民法典的编撰体系,而其对原有部分规定的突破也将指导民法中各单行法的修订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下一步对于《民法通则》中原有而《民法总则》已经删除的规定如何处理将成为难题,如《民法通则》中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四类情形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今后是否统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即需进一步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通过立法对此前没有规定的部分情形进行了规定,其原则在于促进并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公平、诚信,其在推进民法典的编撰的同时也通过具体规定适应了我国的发展现状并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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