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19年末,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受疫情影响,全国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一些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困境。对此,国家部委及各省市纷纷出台政策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也紧急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利好政策,以全面解决疫情期间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生产运营、工资社保、税收租金等困难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共克时艰。为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我所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2月26日和2020年3月5日整理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问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问答(二)》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解答》(以下简称“该三份文件”)。该三份文件编制发布后,国家部委及天津市就企业扶持事宜又陆续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文件,现本所就疫情发生至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及企业复工政策问答》。随着相关政策的颁布,本所将在本版政策问答基础上对政策问答不断更新,此前本所发布的政策问答与本版政策问答不一致的,以本版政策问答及后续不断更新的政策问答为准,欢迎大家及时关注。
上述相关政策、文件、措施的出台和施行,将对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考虑到特殊情况下企业的需求,我们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及企业复工政策相关问题做出如下整理(适用于天津市),本文仅为相关政策介绍,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本所对具体问题的律师意见。如遇与疫情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顾问律师。
答: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答:以网上办理为原则,当场为例外。
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提供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的主动预约服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3、17项。
答: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
答: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3条。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二、三、四条。
6.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内容和范围?
答:内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范围: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以上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1、2、4条。
7. 对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免税款的如何处理?办理退税手续的期限是?
答:予以退还。
(1)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期限: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3条。
答: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根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第1条。
9.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名单由谁确定?对其有何税收支持?
答: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税收支持:
(1)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项“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1、2条。
10.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谁确定?
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3条。
11.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
答: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4条。
12.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范围是?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5条。
13.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允许企业或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捐赠是?
答:(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1、2条。
答:需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2条。
答:(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第1、2、3条。
16.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以办理延期缴税?天津的政策是?
答:可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天津的政策是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5项和《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17. 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
答。可以。税务机关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6项。
18. 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不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8项。
19.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相关权益如何保障?
答: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18项。
答:能。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4项。
答:(1)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4项。
22. 除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各项政策要求外,天津和平区对于税收有何政策?
答:延期申报和税收临时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
根据《和平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6条。
23. 除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各项政策要求外,对于中心天津生态城的税收政策还有哪些规定?
答: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3项。
答: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相关规定。
25. 天津市就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有何重要规定?
答:
一、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4项“缩短政策兑现周期”中的涉税内容为“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一项内容
(一)申报标准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第15项“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一)针对“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针对“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针对“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一项内容
1.申请标准
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控制需要,无法开工生产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五)针对“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项内容
1.申报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六)针对“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一项内容
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无需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留存合同等资料备查即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税费政策操作细则》相关规定。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4、5、6、7、8条。
答: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第4条。
2. 国家相关部委对未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企业,有何支持性规定?
答: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第1条。具体细节参考《天津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津财金〔2020〕11号】
3.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何主要举措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答:(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第1条规定。
答: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第3条。
5. 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天津市有何支持性规定?
答: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条。
答: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3条。
答: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条规定。
答: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4条规定。
9. 对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和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天津市有何具体金融帮扶响应机制?
答:天津市已经建立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的金融快速响应机制,对疫情防控做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和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随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群等线上方式向所属区金融局提出金融服务需求。
根据《关于建立帮助中小企业共克疫情时艰的金融快速响应机制的通告》第1条规定。
10. 天津市和平区对在和平区注册纳税的民营企业有何贷款优惠规定?
答:按照《和平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在和平区注册纳税的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根据《和平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7条规定。
11.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项目资金、信贷申请支持有何具体规定?
答:项目资金、信贷申请支持。支持将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疫情保障企业名单,积极帮助纳入名单企业争取国家、天津市的各项信贷支持。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5条规定。
12.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经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新增的专用于防疫生产、采购、科研、运输、医用等贷款,在鼓励商业银行实施贷款利率下浮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商业银行实际贷款利率的1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防疫重点企业扩大生产,保障防疫物资市场供应。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1条规定。
答:贷款贴息支持。对疫情影响期间,获得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照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二) 缓解企业信贷压力相关条款规定。
14.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能否申请“先拨后结”贴息资金拨付?
答: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根据《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第二条。
答: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1条。
16. 国家就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何金融扶持政策?
答: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1条。
答:天津市商务局联合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针对天津市外贸、商贸企业特点,推出“齐抗疫、稳发展、助企赢”专属金融服务,面向天津市医药制造、生物研发、外贸进出口、商贸物流、生活物资保障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强化支持防疫企业金融需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其中,对于纳入天津市生产防疫名单的企业及天津市商务局提供的重点外贸和商贸物流企业,优先保障信贷规模,可享受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利用贷款展期、调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方式帮扶暂困企业渡过难关,对疫情防控重点支持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等授信客户,承诺新发放贷款利率均不高于去年水平。同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信贷审批、结算融资、增信支持等方面提供专属绿色通道服务。
根据《市商务局联合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推出“齐抗疫、稳发展、助企赢”专属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18. 贷款本金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能否向银行申请展期或续贷?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根据《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第一条。
19. 贷款利息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能否向银行申请延期付息?是否需要支付罚息?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根据《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第二条。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第二条第(五)款。
答: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7条。
答: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第五条。
3.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中新天津生态城分别对符合房租优惠条件的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措施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中均明确租金优惠从2月1日开始执行。
4.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与中新天津生态城分别对租金减免有何具体规定?
答:《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4条规定“对租用保税区所属国有公寓的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免收3个月租金”。
《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1条规定“对承租区内国有资产经营类企业建设运营的产业园区载体的实体办公或生产类中小企业以及公建配套菜市场,给予2020年2-4月份房租的全额减免”。
答:对租用保税区区域内其他经营用房的“三必需一重要”(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领域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给予6个月租金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涉及民计民生的大型超市、菜市场,单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保税区区域内其他经营用房的其他中小企业,自2月1日起给予3个月租金50%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根据《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1条。
6.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对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非国有商务楼宇运营方享受专项支持有何规定?
答:鼓励其他商务楼宇运营方对实体办公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生态城管委会将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出租企业给予一定专项支持。
根据《中新天津生态城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第1条。
7.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企业职工暂时无法入住国有公寓的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租金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造成企业职工暂时无法入住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公寓的,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损失,已签订公寓入住合同的,免除2月份当月租金。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7条。
答: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二条第(五)款。
9.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享受经济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给予其2020年2月、3月和4月对经开区主要地方经济贡献的全额补贴。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9条。
10. “三必需一重要”领域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购置生产、医疗、检验检疫等设施设备的,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21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保管发〔2020〕6号)第10条规定“对于“三必需一重要”领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额的1%给予采购企业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为区内注册企业的,再额外给予该租赁公司补贴0.5%,单家租赁公司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11. 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诊断技术研发的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答:《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15条规定“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控疫情稳增长的第一批措施》第13条规定“对研发、生产治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投入资金支持。”
12. 疫情期间保障市场蔬菜供应的农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补贴?
答:采取后补助方式,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第3条。
答:一、支持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所属一线参保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开展《国家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或本市“职业培训包”职业(工种)的线上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课程内容可包含工匠精神或安全等通用职业素养知识。通用职业素养培训时长不超过总课时的20%。
补贴申请。培训完成后,相关企业向区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三、支持政策
(一)线上培训补贴: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名职工只可享受一次。
(二)以工代训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每名职工每月给予1000元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7号)相关规定。
1.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停工停产的,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工资发放方面有何对企业的支持政策?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2. 企业因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降低人力成本有何政策?
答: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
3.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因疫情不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有何政策支持?
答: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第1条。
4.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对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有何便利政策?
答:用人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hrss.tj.gov.cn)、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微信及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采取“不见面”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用人单位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5.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因疫情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有何政策支持?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应先补缴齐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和《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6条。
答: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9条。
7. 天津市对于疫情期间的参保企业,有何失业保险方面的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0条。
8. 国家社保新政《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有何核心具体规定?
答: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答:综合衡量企业负担以及国家财政负担,就当前政策而言,本次阶段性减免并非将五险全部减免,当前减免的社保范围仅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继续合规缴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答:政策中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没有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也纳入到减免政策范围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11. 天津市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及期限?
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一条。
12. 天津市减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及期限?
答: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二条。
13. 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是否清退?
答: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八条。
14. 疫情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如何缴纳?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九条。
15. 国家社保新政中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只减免企业不减免员工,那么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不受影响。免缴期间,个人缴费不变,说明此政策一方面为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不会影响个人养老金权益;参保企业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免缴期内,企业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等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可以正常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亦可正常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相关规定。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7. 天津市人社局就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有何新政策?
答:一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不见面”缴费。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等9种互联网平台,线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年金,避免人群聚集。
二是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用人单位全程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报备承诺手续。用人单位通过电话沟通社保经办机构后,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填报《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情况报备表》后,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反馈报备结果,并进行相关经办操作。
三是确保逾期缴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费期间,职工可以后延办理退休,未来补发养老金,也可以通过“不见面”的方式,按照现有缴费权益预发养老金,补缴后将差额部分补发;职工垫付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补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转;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补缴后补发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垫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住院联网结算。
根据《市人社局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政策》相关规定。
答: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十一条。
答: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第十二条。
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二条第(四)款。
2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有何限制?
答: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2020年3月9日第十条。
答:对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裁员率由低于3.5%放宽至低于5.5%。其中,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二条。
答:对本市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四条。
答:鼓励企业招用农民工。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0万元。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九条。
答:企业通过包车、拼车接回外省市农民工的,按照包车拼车费用的5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每人300元。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十条。
答:企业利用返岗前停工、外地职工返岗后隔离和职工业余时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3个月。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十一条。
27. 天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线上招聘活动的,有何补贴?
答:支持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线上招聘活动,根据招聘会规模给予每场最高2万元补贴。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线上免费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成功就业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就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9号)第十二条。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建市司局函〔2020〕38号)。
答: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不含地下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既有房屋建筑内部改造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第二条第(七)款。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系统,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核发电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自行下载、打印使用。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第二条第(九)款。
4.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如何处理?
答: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有关部门负责的住建领域企业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自动延长至疫情结束。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住建政务函〔2020〕27号)第二条第(十)款。
答: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第2条。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第4条规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天津市又做出了细化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1条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1年以内的延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可申请免考换证。
3.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就“网上办、不见面”政务服务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一般企业登记与食品及特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工业产品及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特种设备许可等各项行政审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和辅料企业扩大产能,实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特事特办”“马上就办”,提供保姆式登记服务。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1条。
4.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服务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作为消毒产品原料及具有消毒作用的危险化学品实施临时许可。开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绿色通道”,采取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对除危险化学品以外的省级发证产品的取证,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期限至一级响应解除),必要时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许可证书通过快递寄送。对提出延续、名称变更等事项申请的,适当延长许可证书有效期至一级响应解除,再次办理许可事项原证书号码保持不变。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2条。
5.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加快新药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落地有何具体规定?
答:出台应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预案和工作指南,将疫情防控药品、医用防护设备等产品纳入应急注册审批范围,开通快速检测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缩短检验、审评和审批时限。对国家药监局直接受理和审批的新药,实施早期介入、全程跟踪,大力支持新药生产企业落地生产。扩大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范围,我市具备中医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临床均可备案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更好满足临床需求和患者用药。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7条。
6.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针对专利资助和费用减缴补贴等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1号)第13条规定: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资助。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加快审核速度,通过对专利申请费、年费、实质审查费和复审费的减缴,减轻企业成本负担。支持中小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恢复生产,对企业发生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费给予补贴。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6条规定:推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质押服务。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优先推荐,加快办理速度。建立专利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用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缓解资金困难。对企业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答:简化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核程序,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的本市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企业,实行便利审核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通过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示的联系电话或工商联络员电话可以取得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疫情结束后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研〔2020〕2号)第7条。
8. 就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答: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第1条。
答: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放式收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相关规定。
答: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规定。
答: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相关规定。
答:阶段性降低部分用户电价水平。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我市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在计收上述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0〕64号)第一条。
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四条第(十)款。
答: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相关规定。
15. 疫情期间对于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有何优惠减免政策?
答: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91号)。
1. 天津市对农民工春节假期返津后疫情防控措施有何重点规定?对在津工作外籍人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何具体规定?
答:
1.1 根据《天津市农民工春节假期返津后疫情防控措施》规定,天津市对农民工春节假期返津后疫情防控从组织管理、日常防控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一、组织管理。开展多部门联防联控,由管理部门按照层层管理的原则,每一层级派专人进行管理登记、健康监测,将每日监测结果汇总,层层上报上级部门。
二、日常防控。如果有条件建议每人单间居住并配有独立卫生间;如果无条件尽量减少同房间入驻人数,最多每个房间4人;同房间床位布局尽量分散布置在四个方位,建议床外围设布帘隔断,避免头顶头休息。若为公用卫生间尽量选择蹲位,不建议使用旱厕;卫生间手卫生设施完善,有足量出水顺畅的水龙头,并配备皂液。给每人配专用脸盆、毛巾、牙膏牙刷等洗漱用品及床品、餐饮具、拖鞋等个人生活用品。需注意作业及休息时人员保暖,减少因寒冷导致感冒造成的抵抗力下降。
三、健康监测。每日晨起报到时由专人给每人发放一次性外科口罩,进行体温测量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热(具体温度)、是否有以下症状如咳嗽、咳痰、乏力、鼻塞流涕、寒战、肌肉酸痛、头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温度计每人使用后用75%酒精擦拭,建议多配备温度计。一旦作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及时单间隔离并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后续隔离治疗及控制措施。
四、预防性消毒。建议每日派专人对公共区域(如卫生间、盥洗池、楼道及其他封闭空间)进行预防性消毒,重点消毒卫生间、盥洗池、垃圾收集点等处。派专人对每日剩菜剩饭及一次性餐具等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对垃圾收集点进行清扫及消毒。一旦作业人员出现任何身体不适需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视情况对污染区域进行随时消毒及终末消毒。
五、健康教育。嘱日常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衣、勤洗澡,勤晾晒被褥。每日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与人交流保持1米以上距离。一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及时告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隔离治疗和调查。
1.2 根据《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津工作外籍人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天津市对在津工作外籍人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加强正面宣传
利用市科技局官网及外籍人才津城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工作平台,开展疫情防控的广泛宣传,保证外籍人才了解疫情,稳定情绪,顺畅就医。
二、做好复工防护
随着疫情形势的不断好转,用人单位陆续开始复工。近期有复工安排的外国人聘用单位,应在符合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复工标准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场地全面消毒、佩戴防护装备、入场监测体温、员工分散就餐、保证单独住宿等措施,切实保证本单位外籍人才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对于近期来津或返津的外籍人才,按照相关规定,须在住所进行为期十四天的自我隔离,待隔离期满身体正常后,方能正式上岗。在此期间,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网上办公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三、总结经验做法
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单位的经验做法和外籍人才的先进典型,既包括本单位开展物资捐赠、志愿服务等直接援助疫情地区的情况,也包括外籍人才开展国际合作,进行病毒检测、疫苗研发等重要领域相关工作的情况。支持本单位外籍人才利用其优势和专长,切实发挥他们在科研开发、成果应用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实践中体现价值,发挥作用。
四、动态情况报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各单位将本单位的经验做法、外籍人才的研究成果及外籍人才的情况动态,第一时间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将在前期出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审批要件,提供便利服务。同时继续深入推进在津外籍人才的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做好跟踪联系、信息发布、网络服务等相关工作。
2. 天津市企业复工有哪些基本要求?复工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答:
一、复工要求:
(一)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各工业企业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成立由负责人牵头的现场防控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报送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环境整治。各单位在复工之前要落实环境整治,做好本单位的清洁和环境治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工作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充分通风透气。
(三)配备防控物资。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设置体温检测点,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准备足够数量的医用口罩,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储备足够的消毒剂并掌握其配制使用方法。
(四)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明确收治医院,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确保及时送院诊治。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二、复工后采取的防控措施:(五)做好职工信息登记。(六)加强疫区返回人员管理。(七)落实日常隔离。(八)开展健康监测。(九)强化日常管理及消毒通风。(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根据《天津市工业企业复工生产后疫情防控措施》。
答:
3.1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3.2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后建设工地开复工人员错峰返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开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开复工条件进行全面自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向市总队或各区住建委提出开复工申请,认真填写《春节后建设项目开复工申报核准表》,经市总队或各区住建委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复工,相关检查内容存档备查。市总队和各区住建委应按照开复工条件对申请开复工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合格一个核准一个。凡是达不到开复工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经核准可以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协调,分期、分批、分类错峰安排外地人员返津。疫情期间,自2月12日起每日下午6点前,市总队、各区住建委将当天核准情况《每天开复工项目统计表》通过住建委质量安全微信群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当日未报的视为零报告。
3.3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有序推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中风险地区要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企业开复工范围。涉及疫情防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复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开复工期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对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程项目开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强化进场人员开复工前质量安全、卫生防疫等交底,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严禁擅自开复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八)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有开复工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实时记录施工现场所有人员进出场信息,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对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工程项目,要明 确施工区域,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管控人员流动。有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做到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相对隔离,并对施工现场划分作业区域,根据作业特点定时记录区域内人员信息。
3.4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严格开复工审批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防疫指挥部关于企业开复工的通知要求,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须抢险、抢修项目及重要国计民生重大项目外,其他项目建筑工地暂不开复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总队”)和各区住建委要认真、逐一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全力以赴做好开复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疫情防控等准备工作,一旦疫情缓解,确保第一时间实现全面开复工。开复工前,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和开复工条件进行全面自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督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复工。市总队负责市级项目开复工核准,各区住建委负责属地项目开复工核准。
市总队、各区住建委要对申请开复工建筑工地进行核查,督促各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市总队、各区住建委要将开复工批准情况报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每日外地返津务工人员的监控,组织好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并将每日外地返津务工人员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全面从严建筑工地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市总队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抽查,各区住建委要加强对属地建筑工地的监督抽查,督促各建筑工地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各项防控措施,疫情不解除,监督检查不结束。进一步加大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沟通及联动检查,发现擅自复工、未建立防疫制度、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等措施的,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的建筑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答:
4.1 根据《天津市农民工春节假期返津后疫情防控措施》规定,天津市对农民工春节假期返津后疫情防控从组织管理、日常防控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要求。
一、组织管理。开展多部门联防联控,由管理部门按照层层管理的原则,每一层级派专人进行管理登记、健康监测,将每日监测结果汇总,层层上报上级部门。
二、日常防控。如果有条件建议每人单间居住并配有独立卫生间;如果无条件尽量减少同房间入驻人数,最多每个房间4人;同房间床位布局尽量分散布置在四个方位,建议床外围设布帘隔断,避免头顶头休息。若为公用卫生间尽量选择蹲位,不建议使用旱厕;卫生间手卫生设施完善,有足量出水顺畅的水龙头,并配备皂液。给每人配专用脸盆、毛巾、牙膏牙刷等洗漱用品及床品、餐饮具、拖鞋等个人生活用品。需注意作业及休息时人员保暖,减少因寒冷导致感冒造成的抵抗力下降。
三、健康监测。每日晨起报到时由专人给每人发放一次性外科口罩,进行体温测量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热(具体温度)、是否有以下症状如咳嗽、咳痰、乏力、鼻塞流涕、寒战、肌肉酸痛、头痛、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温度计每人使用后用75%酒精擦拭,建议多配备温度计。一旦作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及时单间隔离并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后续隔离治疗及控制措施。
四、预防性消毒。建议每日派专人对公共区域(如卫生间、盥洗池、楼道及其他封闭空间)进行预防性消毒,重点消毒卫生间、盥洗池、垃圾收集点等处。派专人对每日剩菜剩饭及一次性餐具等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对垃圾收集点进行清扫及消毒。一旦作业人员出现任何身体不适需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视情况对污染区域进行随时消毒及终末消毒。
五、健康教育。嘱日常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换衣、勤洗澡,勤晾晒被褥。每日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与人交流保持1米以上距离。一旦出现任何身体不适及时告知管理人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隔离治疗和调查。
4.2 根据《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对于已有工作岗位和新确定工作岗位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农民工专车(专列)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四、做好抵达地交接。接收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专车抵达后的交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接有关企业组织接收农民工入厂。企业要为返岗复工农民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随访健康状况,做到全覆盖,确保达到防疫要求、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对于行前14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对于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应立即进行隔离观察,及时送诊排查。
4.3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贯彻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措施》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严格落实返津人员的隔离措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严格执行春节前离津人员暂缓返津的要求。一旦疫情允许,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开复工务工人员使用计划,对于复工返津的务工人员、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前落实建筑隔离观察设施和隔离措施,并应满足属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及分批分阶段复工返回人员数量需求。要对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进行排查登记,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一是严格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到“即到即报”,尤其是落实农民工返回后第一时间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每日报告制度。
二是严格执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春节假期结束后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强化措施的通知》要求。对湖北省籍务工人员在疫情结束前不得返津;对来自其它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该宿舍应为附设卫生间的单独房间,按照防疫要求隔离观察14天,隔离期间不得进入施工和办公区;其他非疫情重点地区返津人员也应采取隔离观察14天措施,如无异常可以参加施工活动。
三是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取相对隔离封闭措施,各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交叉流动,施工人员佩戴口罩,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实行分餐、错时就餐等措施,定时测量体温,定时消毒。当天施工活动结束后返回住宿隔离区,遵守隔离要求。
四、加强人员上岗前教育严格出入管理
各建筑工地复工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防疫教育,防疫教育交底内容应参照我市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文件执行,并采用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上岗前应进行防疫、安全技术交底。
4.4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本市所有在施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进入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三、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疫管理。一是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二是对施工人员集中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三是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
对停工工地也按上述要求实施管控。
四、各建筑工地所属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对春节放假期间或假期前已离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立即通知其暂缓返津,何时返津,视疫情控制情况和我市统一部署再另行通知;对已返津人员要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属地防疫部门报告,按属地防疫部门要求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要严格值班值守,督促检查辖区所有建筑工地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各区支队应将每日建筑工地人员动态信息向总队报告,由总队及时汇总全市建筑工地人员动态情况。一旦发现建筑工地疫情,项目单位和各区住建委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上报。
5. 《天津市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行业复工指南》有何重点规定?
答:天津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印发通知,制定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餐饮业、宾馆酒店业、家政业、美发美容业、洗染业等5个行业的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进一步引导居民生活服务业有序开业复工。
通知指出,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类企业陆续复工复产,人员陆续返城,生活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保障市场供应的任务更加艰巨。为确保我市餐饮、住宿、家政、美发和洗染等居民生活服务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制定了生活服务业有关行业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并印发通知。
通知要求,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控指挥部加强行业规范指导。要参照各行业疫情防控指南,加强对居民生活服务行业疫情防控的规范指导,督促各行业市场主体制定防控方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管理。切实强化对居民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管理,坚决杜绝疫情传播扩散。
通知要求,积极推动有序复工。要根据疫情形势,认真做好科学评估,稳妥有序推动餐饮、住宿、家政、美发和洗染等居民生活服务业市场主体有序开业复工,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组织各行业市场主体认真学习防控指南,加强防控措施培训,督导各市场主体全面做好复工前自查和各项准备工作,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争取早开业、早复工。
通知要求,持续做好跟踪服务。要持续跟踪各行业市场主体复工运行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营业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和信息。
根据《天津市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行业复工指南》。该指南非常详细,建议详阅后文附件《天津市餐饮、住宿、家政、美发、洗染行业复工指南》。
6. 关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等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有何规定?
答:
6.1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商流通电[2020]83号】相关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深入了解相关商贸企业防疫、人员、商品储备情况,积极支持具备疫情防控条件的商贸企业(包括:批发市场、超市、便利店、社区菜店等)尽快恢复营业。要采取措施,指导企业做好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顺利复工营业。
6.2 根据天津市《市商务局关于做好百货商场、购物中心、超市、便利店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保供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暂停所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二)做好员工体温检测工作。每天员工进场前要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高于37.3度的,要查明情况及时报告。(三)所有人员要佩戴口罩。各商业设施要设立督导员,确保所有进入商业设施的人员,无论员工还是顾客,都要佩戴口罩。对不戴口罩的人员,一律拒绝进入。(四)做好卫生消毒工作。(五)做好通风换气工作。(六)做好健康宣传工作认真做好统计报告。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应对疫情期间,要加强值班值守,对百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的疫情和相关工作情况要坚持每日报告。全市百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防护用品的销售、库存和采购情况的统计,指定专人,坚持每日按要求报送,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7. 天津市《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建设的函》有何重点规定?
答:一、经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确定的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以下简称“防疫应急项目”)实行简易审批,24小时内办结。防疫应急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集中收治患者的医疗设施,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运及其他服务性项目。
二、临时工程以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新增建筑面积的防疫应急装修改造项目,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无需办理立项及核准备案手续。
三、不涉及新增用地及控规调整,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并长期使用的防疫应急项目,发改或政务部门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审批制度,项目信息受理后2小时内给予项目建设代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达项目开工令,先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
四、涉及新增用地及控规调整,拟长期使用的防疫应急项目,有关发改(政务)、规划、住建部门24小时内出具支持性意见函,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达项目开工令,先开工建设,疫情解除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办手续。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建设的函》。
8.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有何规定?
答:1.做好员工健康管理。2.实行健康状况报告。3.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4.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5.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6.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7.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8.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9.做好医务服务。10.规范垃圾收集处理。11.强化防控宣传教育。12.落实个人防护要求。13.明确单位防控责任。14.设立隔离观察区域。15.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16.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9.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规范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有何规定?
答:各地应科学消毒、精准消毒,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一、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二、采取科学消毒措施;三、防止过度消毒;四、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特别提示: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
10.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有何重点规定?
答:重点规定:采取“复工复产通用管理系统”“健康二维码”等疫情防控科技手段,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精准健康监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等方式,营造“少见面”“少接触”的办公环境,着力降低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聚集性传染风险。
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科技部建立服务于高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信息平台(网址:https://gxq.chinatorch.org.cn),及时发布各类支持园区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信息和疫情防控政策、规范指南,为园区提供各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技术工具,畅通科技部与各国家高新区及国家高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分享复工抗疫作法经验,共享各类技术、产品和工具,促进国家高新区之间互帮互助,共同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有何核心要求?
答:各电力企业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全力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电力企业要成立复工验收小组,按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复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程复工进行审批,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坚决不予复工。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开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0〕12号】。
12. 关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有何指南性规定?
答:坚持分区分级,不搞“一刀切”。坚持防疫优先,做好恢复开放的预案和准备工作。1.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报告。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员工聚集。2.做好场馆防控工作:分区域分项目恢复开放服务。配备防护物资。保持场馆通风。加强清洁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持续做好线上服务。3.加强对群众进出场馆的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员进出管理。采取人员限流措施避。避免形成人员聚集。4.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根据《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恢复开放工作指南》【公共函〔2020〕1号】。
13. 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有何指导意见?
答: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制定符合单位自身特点的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不搞“一刀切”,明确为低风险区域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可有序恢复开放;中风险区域的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类博物馆的露天场所可逐步恢复开放,室内封闭展馆、展厅等区域原则上暂缓开放;高风险区域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暂不开放。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推进文博单位恢复开放和复工的指导意见》【文物办函〔2020〕190号】。
14.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何重点规定?
答: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各地不得将收住有服务对象的民政服务机构征用为疑似病例隔离点。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诊疗排查活动。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
答:2020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具体如下:
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进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指导企业规范管理,减少进出口报关差错,避免发生程序性违规。
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加强对企业进行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专项培训,为企业顺利出口提供支持。
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对于需要核销的保税手(账)册,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海关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远程视频连线、文件数据电子传输等非现场的方式实施稽查,减少下厂次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实施扣留。当事人书面承认违法事实,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作为证据使用。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加强海关外贸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进出口商品采取的限制措施。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
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当面验核纸质材料的,经批准可先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提供电子文档,后补交纸质材料。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本解答内容为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国家及天津地区企业开复工及扶持企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撰写而成,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及天津地区企业开复工及扶持企业相关规范,为企业在疫情下的合法复工复产、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利好、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需说明的是,截至本解答做出之日,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有关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也在不断更新、完善中,而且企业开复工及政府扶持企业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故本解答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市,且如后续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权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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