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刘畅 | 发布时间: 2020-04-29 | 2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413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金〔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 《通知》发布的背景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模式有待完善

2002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成立以来,我国的政府投资基金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20151112日财政部制定并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基金已经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国资LP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市场里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量的投资机构通过政府投资基金的支持撬动了社会资本,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政府引导基金同时具有财政出资和社会化运作双方面的特性,其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受到行政和市场两方面的桎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目前管理模式行政化、投资效率低、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因此,财政部于20202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从政府预算约束、提升基金使用效能、实施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退出机制、禁止通过基变相举债、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六个方面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事宜进行了规范。

截至2019年底,天津市、区两级政府已设立12支政府投资基金,为解决基金管理职责不统一、政策目标重复、资金分散闲置、内控机制不严、管理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通知》。

2. 《通知》的主要内容约束政府财政出资,促进基金规范运行

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通知》从募、投、管、退四个方面,对政府投资基金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

其一,《通知》明确严格审核政府出资,严格控制新设立基金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考虑到目前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以及实施的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较大,对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立基金,设立基金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当年政府对基金的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基金变相举债,不得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他借贷资金用于设立或注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承担本金损失、保证最低收益。

其二,《通知》提出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合理设定财政资金放大比例。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做好“六稳”等领域,坚持“政府适当让利”原则,防止政府投资领域偏离及与社会资本发生逐利情况,充分发挥基金对企业融资、支持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助推和带动作用。原则上基金中各级财政资金占比不超过50%,同一行业设立多只目标雷同基金的,可以在尊重各基金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基金的整合或者调整定位,避免冲突。强调在适用政府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在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的投资业绩、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治理结构,但严格控制费用可能会对管理费、基金费用、业绩报酬等的协议谈判以及费用实际使用等方面产生直接影响。

其三,《通知》要求定期了解、汇报基金运营状况以加强风险控制,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总报告基金运营总体情况,强化托管账户资金支付、资产保管等动态管理,有效防范财政资金风险,这就意味着加重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针对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强调事前绩效评估,指定考核指标,采用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基金存续和管理费的计提。

其四,《通知》明确设立基金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退出程序,明确退出路径,严格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并设置明确的量化绩效指标。对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可中止政府出资或收回资金;对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的,政府出资应按章程(协议)择机退出;对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政府出资应提前退出。

3. 《通知》发布的意义严格基金设立管理,量化提前退出条件及指标

《通知》提出的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就意味着不具备资金实力的政府,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且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应是财政结余资金。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能否起到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评价体系能否充分和市场化的评价进行良好的结合,后续实施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同时在基金设立环节,应该将政府投资基金需要提前退出的条件,通过设计量化指标明确出来,通过设计量化指标,使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提高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