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及《关于停车场用地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余文华 徐慧玲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3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及《关于停车场用地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2021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国办函〔2021〕46号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相应印发了《关于停车场用地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意见》和《通知》解读如下:

1. 《意见》和《通知》发布的背景——停车位供需不平衡、停车设施不健全

近年来,城市汽车数目市民停车需求不断扩大,停车设施的供给侧却面临着供给能力短缺、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资源短缺的困境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根本性缓解停车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意见》要求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出台《通知》,对停车场用地管理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2. 《意见》和《通知》的主要内容——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强化政策和法治保障

其一,《意见》明确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结合老旧区域改造,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支持城市通过内部挖潜增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鼓励大中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其二,《意见》指出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支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加强机械式停车装备等研发,强化自主创新,推进停车收费电子化建设,按一定比例配建新能源小汽车、公交车等充电设施。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设施、居住社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

其三,《意见》要求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规范运用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通知也明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存量建设用地上从事停车场建设,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意见》提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要求。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明确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其六,通知明确公共停车用地出让年限及价格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其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出让底价按照停车场用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意向用地者已支付土地成本的,经区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协议出让可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通知明确不同供应方式的停车设施的出让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停车场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不低于出让底价1.5%。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不低于地表出让底价的0.5%。意向用地者已支付土地成本的,经区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协议出让可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因用地兼容、转让等原因以及已建成的停车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按前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采用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的,租金标准应与出让金标准相均衡。

通知明确不收取土地出让金情形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出让金。在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3. 《意见》和《通知》发布的意义——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

《意见》的出台,对扩建、改建停车设施提供了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政策支持,针对各城市、城市内各交通拥挤地点停车供给短板提出了相应鼓励措施及指导意见,有利于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同时,社会资本加入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不仅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更贴合群众需求,利民便民。《意见》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有利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