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士博 赵立伟 | 发布时间: 2021-06-29 | 17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21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1. 指导意见》发布背景夯实新三板市场基础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压力,挂牌公司退出数量与日俱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也需同步推进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是新三板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夯实新三板市场基础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5月28日,证监会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在总结近年来新三板终止挂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指导意见》

2.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健全终止挂牌制度、明确终止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安排

其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自治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主动终止挂牌,支持挂牌公司通过要约收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市场;二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坚决予以出清;三是坚持常态化原则,建立标准清晰、程序透明的终止挂牌实施机制,明确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后有关安排。

其二,《指导意见》明确健全主动终止挂牌制度。挂牌公司拟动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召开股东大会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时充分披露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股票停复牌安排等内容,全国股转公司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履行审查职责。

其三,《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强制终止挂牌制度。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业务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严肃市场纪律、推动市场出清。发生可能导致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强制终止挂牌风险。

其四,《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终止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安排。明确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终止挂牌专区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有关制度,严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200人终止挂牌公司提供股份登记结算服务。在股份转让期间,公司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宣告破产的,应当退出终止挂牌专区转让,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退出登记

其五,《指导意见》明确要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责任。终止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终止挂牌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跟踪预判挂牌公司强制终止挂牌风险,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强化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实施工作主体责任,全国股转公司督促拟终止挂牌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终止挂牌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强制终止挂牌制度,及时向证监会报告终止挂牌情况。

3. 指导意见》发布意义规范市场出清和风险防控,保障投资者权益

《指导意见》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进一步完善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充分尊重市场自治,促进新三板市场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生态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审核,强化挂牌公司充分披露信息的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及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保障市场运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