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徐慧玲 赵文晶 | 发布时间: 2022-07-31 | 2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22年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61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的决策部署,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现发布《通知》对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等有关工作进行规定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明确新购入项目申报的要求和程序

其一,充分运用新购入项目机制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基础设施REITs扩募机制,鼓励已上市的基础设施REITs通过扩募等方式筹集资资金购入优质资产。

其二,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等无重大变化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可扩募能力等情况及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示范意义等情况,可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不动产评估净值不再参照首次发行时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的相关要求执行。

其三,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自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相关发改委对新购入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原因。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三个月内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新购入项目价格敏感信息的相关的机构或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其四,切实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新购入项目如不属于首次发行项目申报材料中的拟扩募资产范围,应说明具体原因。确保新购入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完整准确认真把关新购入项目质量,及时向发改委投资司反映新购入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合理解决方案。

其五,积极协调落实发行条件。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重点围绕土地使用、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相关手续证书办理等,对项目合规性手续完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其六,引导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切实加强对新购入项目回收资金的监管督促。引导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将回收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重点领域新项目建设,确保新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3.《通知》发布的意义——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

通知通过合理简化新购入项目申报要求、完善新购入项目申报推荐程序、保障新购入项目质量等,能够有效推动存量资产盘活进程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