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11-20 | 2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销售许可

(一)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和上市销售时间,加快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和上市销售进度,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按期上市供应。

(二)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前应当依法办理销售许可。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供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所需要件外,还需同时提供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销售价格通知原件。

(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办理销售许可证的批次,以及每批次申报的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原则上按下表执行:

项目内限价商

品房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办理销售许可

证的最高批次

(批次)

每批次面积占项目内限价

商品住房总面积的最低比例

(不包括最后一批次)

(%)

建筑面积≤15

1

100%

15<建筑面积≤25

2

50%

25<建筑面积≤35

3

35%

建筑面积>35

4

25%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是指一个标准地名所包含的建设范围。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结合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记载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确定。

(四)分批次办理销售许可证的,应视上一批次房源销售情况及时办理下一批次房源销售许可,不得出现两批次之间的销售房源“断档”。

(五)开发企业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要一次性推出许可销售的全部房源,不得将取得同一销售许可的房源分为若干批次或分楼座上市销售。

二、关于公开销售的要求

(六)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次限价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前,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并在开盘销售至少15日前,将开盘销售时间和销售方案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七)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已取得销售许可的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及销售情况全部公示,对已售出住房要随时更新。

(八)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应与其持有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记载的准予购买人一致。

(九)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销售单位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对购买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及时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十)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十一)持有即将到期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人员要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如有可售房源,不得拒绝其购房要求。对于在项目登记或提出购房要求时,购买资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不得向其出售限价商品住房。

(十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不得接受集团购买。

(十三)已认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购房行为的,不得直接推荐其他人员购买所退住房。开发企业应于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当日,在公布的销售情况中将所退房源更新为可售房源,进行公开销售。

(十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自行销售限价商品住房,也可以委托其控股公司负责具体销售工作,销售责任仍由开发企业承担。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它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

(十五)中介机构、其它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代理销售或散布虚假房源信息。

(十六)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各种形式的违规销售限价商品住房行为,对于违规发布限价商品住房信息或者代理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规的开发企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保障房开发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我市有关规定,5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十七)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摇号选房和销售档案。摇号选房档案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登记和摇号公告、摇号规则和程序、登记过程中收集的材料、摇号结果公示、公证书、见证人信息、现场视频图像和图片等相关材料。项目销售档案实行“一套一档”,每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档案包括摇号结果确认单、购房资格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关于产权共有的要求

(十八)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共有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购买人应当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购买人应当向销售单位分别提供共有人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且共有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共有人为申请人的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申请人及共有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加盖销售单位章,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其中公证文书留存原件。

四、关于合同打印问题

(十九)购房人在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接受登记时申请登记,且在其资格证明有效期内已完成登记,此后,由于资格证明过期而无法网上打印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开通网上打印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功能的申请》(见附件),并附购房人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的登记证明存根或住房预定协议或交纳定金凭据等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将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开通网上打印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功能15日,并通知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打印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516号)、《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115号)、《关于严格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225号)、《关于解决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相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