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rising | 发布时间: 2014-11-21 | 2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商务市场〔2014〕15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商务委2014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9号)、《关于加强我市蔬菜零售网络建设意见》(津政办发〔201212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经营使用及管理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是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菜市场。

第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天津市人民政府。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具有经营和管理权。

按照《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接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建房〔201484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房管理部门做好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的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等移交接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接收的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采取委托区域内国有企业或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的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并签订委托经营协议。

菜市场经营主体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六条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接收的菜市场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制定菜市场管理细则,报市商务委备案;

(二)按照保管自修的原则,负责菜市场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审查菜市场内部布局及设施设计方案,监督菜市场经营企业合理配置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确保农副产品经营面积达到80%以上、蔬菜经营面积达到60%以上;

(四)确保菜市场不改变使用用途;

(五)发挥菜市场保障供应、稳定物价作用;

(六)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菜市场食品、消防等安全;

(七)负责协调本区县市容、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管理机构,为菜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提供保障。

第七条  新建住宅配套菜市场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菜市场设施的维护与维修;

(二)确保菜市场不改变使用用途;

(三)在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或物价出现明显波动时,应承担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责任;

(四)确保菜市场食品、消防等安全;

(五)确保农副产品经营面积达到80%以上、蔬菜经营面积达到60%以上;

(六)负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加强对菜市场内经营商户的培训教育管理,坚持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八)建立购销登记、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伪劣产品清退、食品和消防安全等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九)履行我市菜市场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菜市场经营企业,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解除委托经营协议,并书面告知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12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