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提高固定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市国土房管局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0日
市国土房管局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依据《天津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行政〔2013〕4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津财会〔2014〕66号),结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是指通过制定能满足正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所需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依此确定各单位应配置的固定资产总量,并作为审批固定资产添置、更新等行为的依据。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是指上级或本单位根据机构、职能、人员、办公场所等相关因素,制定所需配置的固定资产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以及使用年限。
第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内容。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进行固定资产配置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第六条 价格标准是配置固定资产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固定资产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配置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实物量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工作人员按照局级、处级、处级以下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数。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应当分级制定。上级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下级单位统一遵照执行;上级没有制定统一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当从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的原则,自行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条 上级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是满足各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范围之外的其他设备家具,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或保管固定资产的单位、部门、办公场所或人员职能和岗位需要制定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局系统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并负责推动执行;对局系统实施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单位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固定资产配置超出局系统配置标准总量或价格上限的,经市局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现有固定资产超过配置标准且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再添置和更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数量降至配置标准时,可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固定资产数量降至配置标准以内的,方可添置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固定资产标准配置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服〔201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直属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标准配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局系统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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