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孙炳晨 | 发布时间: 2014-11-26 | 29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通知》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针对《办法》修改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1.《办法》新增公有住房定义

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团体等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公有住房含义的确定使公有住房的界限更加清晰、明确,同时《办法》还明确指明公有住房不同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和使用权置换活动;同时对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过户、分户和并户。

3.《办法》明确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七种情形

《办法》第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同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法》明确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5.《办法》明确并户、分户新规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并户时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同户籍的,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分户。申请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居室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